《伤寒论》第336条:“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此条紧承前论,辨厥阴病厥热交替之病程,若厥与热之持续日数相等(厥五日、热五日),且热后不复发厥,则知阴阳已趋平衡,阳气能胜阴寒,故断为自愈。
原文释义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
厥五日:阴寒内盛,阳气退避,手足厥冷持续五日。
热亦五日:继而阳气来复,发热持续五日。示厥、热之势相当,阴阳处于动态平衡。
“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
设六日当复厥:按厥热交替之常见规律,热后阴邪复盛,当再发厥。此处“设”为假设之辞。
不厥者自愈:若第六日厥未如期发作,则知阴寒已衰,阳气不再退却。阴阳不再交争,故病自愈。
“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厥终不过五日:厥冷之期未超过发热之期。
以热五日:因为发热也持续了五日(与厥等长,且热后不厥)。
故知自愈:据此判断病将自愈。
思辨
· “厥终不过五日”之临床意义:
厥冷之日数未超过发热之日数,为阳能胜阴之征。
若厥多于热(如厥九日、热六日),则阴盛阳衰,病进或危。
若热多于厥(如热九日、厥六日),则阳复太过,可致喉痹、便脓血、发痈脓等变。
· 与第332条之对比:
第332条:
以厥、热日数相等(各九日)为“与厥相应”,期其向愈。
本条:
以厥、热日数相等(各五日)且热后不厥,断为自愈。
二者理法一贯,皆以日数相平、热后不厥为向愈之征。
· “不厥者自愈”:
厥热交替,本为阴阳交争之表现。若热后不再厥,则阴寒已衰,阳能胜阴,阴阳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