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一)真实性
证据必须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审查时考虑: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是否相符
4.提供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5.影响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
证据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上须符合法律要求。审查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影响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二、证据种类
(一)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内容证明事实。要求:
1.原则上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制本
2.专业性书证应附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须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4.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二)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事实。要求:
1.原则上提供原物,可提供复制件或照片、录像
2.种类物可提供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利用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要求:
1.提供原始载体或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
3.声音资料附文字记录
4.外国语视听资料附中文译本
(四)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五)证人证言
证人向法院陈述案情。要求:
1.载明基本情况
2.证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日期
4.附身份证明文件
5.告知如实作证义务及伪证后果
6.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对专门问题出具的意见。要求:
1.载明委托事项
2.附相关材料
3.说明依据和手段
4.说明鉴定资格
5.签名、盖章,分析过程说明
(七)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对现场、物品的查验记录。要求:
1.出示法院证件
2.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派人参加
3.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需说明情况
4.记载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并签名
5.现场图注明时间、方位、绘制人
(八)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要求:
1.载明时间、地点、事件
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拒绝签名需注明原因
4.其他人可签名
(九)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承认、陈词。
(十)涉外证据
1.域外形成:经所在国公证+我国使领馆认证
2.港澳台地区:按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价值倾向:不利被告,偏向原告。原因:
1.有证在先:行政机关应先取证后裁决
2.控权保民:实现地位翻转,增加原告权利、减少被告权利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概念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主张成立,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行为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例外:第三人提供证据除外。
(2)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合法性举证。
2.原告的举证责任
限于以下情形:
(1)起诉时: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2)不作为案件:证明曾提出申请。例外:被告应依职权履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
(3)赔偿、补偿案件:证明损害结果存在。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
(4)信息公开案件: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信息公开损害结果:证明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注意:原告举证不成立,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三)举证期限
1.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不可抗力等可申请延期,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
2.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审理前或证据交换之日提供,正当事由可申请延期,法庭调查中提供。
3.延长申请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四)提交手续
1.当事人分类编号、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内容、签名、注明日期
2.法院出具收据,注明名称、份数、页数、种类、时间,经办人签名
五、证据补充
(一)一审补充
1.被告
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2.原告或第三人
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行政程序中依法应提供而未提供,诉讼中提供→一般不予采纳。
(二)二审补充
被告超过一审举证期限→视为无证据。原告或第三人无正当事由未在一审提供→二审不予接纳。
六、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
(一)证据调取
1.依职权调取
限于:(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2)程序性事项(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回避等)。
2.依申请调取
(1)申请人:原告或第三人(被告不可申请)
(2)申请事项: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3)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内
(4)救济:申请被拒可3日内书面申请复议,法院5日内答复
(二)责令提交证据
1.主动责令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申请责令
(1)申请人:原告或第三人
(2)理由:被告持有的证据对申请人有利
(3)时间: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
(4)结果:成立则责令提交,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5)拒不提交:可推定申请人主张成立
(6)毁灭证据:可推定成立并依法处罚
七、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一)质证方式
1.法庭出示,互相质证
2.涉密证据不得公开开庭出示
(二)质证对象
1.原则上所有证据均需质证
2.庭前无争议并记录在卷→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可听取意见
(三)质证具体要求
1.证人出庭
不能正确表达者不能作为证人;特殊情况可提交书面证言(年迈、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申请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鉴定意见
可要求鉴定人出庭;可申请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3.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适用于:对现场笔录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对扣押财产品种或数量有异议、对检验物品取样或保管有异议、对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
4.到庭接受询问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或执法人员到庭;可要求签署保证书;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八、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有瑕疵的证据
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效力)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手段且侵害他人权益;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
2.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片面效力)
被告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被告行政程序中未作为依据的证据;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被告非法剥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例外: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补充的证据,可认定原行为合法。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弱效力)
未成年人与其智力状况不适应的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应出庭未出庭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件;改动后对方不认可的证据。
(二)证据效力大小判断
按以下顺序认定效力(前者优于后者):
1.国家机关公文文书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公证或登记的书证
3.原件、原物
4.法定鉴定部门
5.法庭主持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
8.出庭作证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证据。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