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强制执行
(一)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1.《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和执行罚进行了全面授权。
2.只要满足构成要件,所有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强制执行手段。
(二)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执行罚
1.定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其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
2.形式:滞纳金、加处罚款。
1.三重限制
(1)告知义务:标准应告知当事人。
(2)数额上限:不得超过原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3)期限上限:超过30日仍不履行的,转为拍卖或划拨。
2.执行顺序
(1)必须先采用执行罚(间接强制)30日。
(2)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方可转为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划拨)。
(三)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二——代履行
定义:行政机关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义务,后向义务人收取费用。
1.适用情形
(1)前提:行政机关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2)条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已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2.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履行的程序
(1)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则停止。
(3)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相关人员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5)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按合理成本确定。
(6)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
4.立即代履行
(1)适用情形: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2)特点:可不经一般程序,直接实施代履行。
(3)事后程序:当事人不在场的,事后立即通知。
二、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双轨制: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一)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通过特别法个别授权,主要包括:
权力与义务:有执行权的机关不得放弃执行权,不得申请法院执行。
(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1.原则
除上述5类机关外,其他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例外:拍卖权
(1)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已依法查封、扣押财产。
(2)结果:可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三、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一般程序
1.条件
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
2.基本步骤
(1)一催
-书面催告,载明:履行期限、方式;金钱给付金额和方式;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期间如有转移、隐匿财物迹象,可立即强制执行。
-催告不可诉。
(2)二辩
-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记录、复核,理由成立的应采纳。
(3)三执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当事人信息、理由依据、方式时间、复议诉讼途径、机关信息。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拒绝或无法送达的按《民事诉讼法》处理。
-执行决定可诉。
(二)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
1.拍卖权行使
(1)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
(2)程序:与一般强制执行类似,但须满足“不复议、不诉讼”条件。
2.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特殊程序: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方可强制拆除。
-目的:保护公民财产权,增加救济机会。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1.执行协议
-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前提下达成。
-内容:分阶段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减免本金)。
-不履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
2.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停水、停电、停热、停气。
3.中止与终结执行
(1)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履行困难或暂无能力;
-第三人有正当权利主张;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认为应中止。
-中止满3年未恢复且无社会危害的,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的情形
-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
-法人终止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
-执行标的灭失;
-行政决定被撤销;
-行政机关认为应终结。
-执行后决定被撤销或错误的,应恢复原状或赔偿。
四、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非诉执行)
定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非诉执行的条件
1.主体条件
(1)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2)税务、海关(既可自行执行,也可申请法院执行)。
2.时间条件
(1)起诉期、复议期、履行期三者最长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2)行政裁决权利人申请:在行政机关申请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3.程序条件
催告期满10日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
(二)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1.原则:作出基础决定的行政主体。
2.例外:行政裁决中的权利人(需提供财产担保)。
(三)非诉执行的管辖
1.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2.执行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四)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1.申请材料
申请书(负责人签名、盖章)、决定书、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执行标的等。
2.受理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可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审查与裁定
(1)书面审查(7日内裁定):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有管辖权;
-是否存在明显违法。
(2)听取意见审查(30日内裁定):
发现明显违法的,转为听取意见。
(3)不予执行的情形:
-主体不具备资格;
-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明显违法损害权益。
(4)裁执分离:行政庭裁定,执行机构执行。
4.异议程序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不服,可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裁定。
5.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紧急情况下可申请,经法院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6.执行费用
(1)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
(2)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