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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自洗钱行为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初核重点要突出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自洗钱行为不同于行为人一般的持有、藏匿、消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目的是“漂白”赃款,采取各种转换、转移方式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初核时要抓住“财”这个重点。
1.对家庭财产延伸核查
2.对迂回行为重点关注
二、适用范围要明确
【注意】因洗钱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所以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则洗钱罪名不成立,查处时要注意被调查人是否涉嫌上述罪名。
三、办理模式要灵活
四、证据收集要互补
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时,加强对赃款赃物来源去向的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查明涉案资金的性质
2.查明涉案资金的流向
3.查明洗钱犯罪手法
调查中要查明是否属于以下行为之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洗钱的犯罪手段有:
提供资金账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等。
五、追诉时效要注意
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发现有自洗钱行为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其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的独立性
2.追诉时效的延长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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