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2(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00理解核心逻辑图示:
一、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违法事由(违法阻却事由)
0.理解核心逻辑:违法阻却事由是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因其具有正当化理由,被整体评价为“不违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两大违法阻却事由,此外还有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等。
1.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1)理解核心逻辑: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对抗行为。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核心在于满足五项条件。
(2)正当防卫的五项成立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 | 核心要求与关键考点 |
起因条件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该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注意: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能防卫;对动物侵袭需区分:动物由人驱使(视为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否则只能紧急避险。 |
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则构成防卫不适时)。 判断标准:法益面临直接、现实的威胁,侵害行为已经着手或已经形成紧迫危险。 |
主观条件 | 具有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互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均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
对象条件 |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核心区别之一,不能针对第三人。 |
限度条件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3)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a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双要件同时满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注意:适用对象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4)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a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行为人先行攻击。若行为人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继续攻击。处理同上。
2.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1)理解核心逻辑: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冲突。在面对现实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法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法益。核心在于利益衡量。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条件 | 核心要求 |
起因条件 | 存在现实危险(来源:人的不法行为、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 |
时间条件 | 危险正在发生 |
主观条件 | 具有避险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
对象条件 | 针对无辜第三人(危险非由该第三人引起) |
限制条件 | 不得已(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
限度条件 | 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生命>健康>自由>财产) |
(3)避险过当与职务义务限制
a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警察、船长),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3.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事由 | 核心内容 | 考查角度 |
被害人承诺 | 经权利人同意损害其法益。 有效承诺限制:承诺者对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真实自愿;承诺需在行为前作出;生命权不得放弃(承诺他人杀死自己无效);重伤承诺一般无效。 | 见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判断承诺是否有效 |
自救行为 | 权利被侵害后,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以自己的力量恢复权利。要求事后性、紧迫性、手段相当性。 | 注意与正当防卫的时间区别(前者事后,后者事中) |
法令行为 | 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如警察依法逮捕、法警执行死刑) | 需在法定权限内 |
正当业务行为 | 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如医生为病人截肢、记者合法报道) | 需在业务规范内 |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危险来源 | 人的不法侵害 | 自然力、动物、人的不法行为(但不限于不法) |
行为对象 | 不法侵害人本人 | 无辜第三人 |
限度要求 | 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等于或略大于,无需“小于”) | 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严格要求) |
适用主体限制 | 无特殊限制 |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除外 |
二、排除犯罪事由2——排除责任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1.理解核心逻辑:责任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但由于行为人缺乏可谴责性(无责任能力、无法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段 | 责任范围 | 法律后果与核心考点 |
不满12周岁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 相对负刑事责任: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刑事责任 |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相对负刑事责任:仅对8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 6放火7爆炸8投放危险物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已满14不满16的人不构成以下犯罪:绑架罪(仅对其中的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罪责任)、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仅对贩卖毒品负责 |
已满16周岁 | 完全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3.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 | 责任规则 | 核心考点 |
精神病人 | 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看管或强制医疗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判断标准:“尚未完全丧失”+“可以从宽” |
醉酒的人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无任何从宽情节,不能因为醉酒而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 |
4.违法性认识错误
(1)定义: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做“某件事”,但不知道这件事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不知法)。
(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类型
类型 | 定义 | 处理 |
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 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他无法知道(如信赖了有权机关的错误答复) | 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 |
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 行为人本可以通过合理努力知道法律,但没有做到 | 不阻却责任,仍构成犯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
(3)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别
a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层面”发生错误(如误将白糖当砒霜)-> 可能阻却故意。
b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知道事实,但不知道法律禁止->不阻却故意,只可能阻却或减轻责任。
5.期待可能性
(1)定义:在行为时,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2)常见情形:
a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一般不认定为窝藏、包庇罪(但情节严重除外)。
b灾民偷窃食物:在极端饥饿、生命受到威胁时,偷窃少量食物,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c注意: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适用极为严格,不能滥用。
三、重点记忆:
1.违法阻却事由 vs 责任阻却事由:前者否定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被正当化);后者肯定行为的违法性,但否定行为人的可谴责性(不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判断步骤: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防卫过当是“行为正当但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不适时是“时间条件不满足”。
3.紧急避险的“不得已”:必须是最后手段。如果能选择逃跑、报警,则不得实施紧急避险。
4.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生命权不可放弃;重伤承诺一般无效(但如体育运动中的伤害,社会相当性范围内有效)。
5.责任年龄的精确记忆:12、14、16三个节点及其对应罪名。14-16岁只对8种罪负责,且必须是“故意”犯罪。
6.违法性认识错误:区分“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关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去了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