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三部分)
四、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来审理。
(二)专属管辖的特征
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
(三)专属管辖的适用
专属管辖主要适用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一个物权纠纷+四个合同纠纷):
①基本概念:
其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②同属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注意】
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
⑵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①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⑵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注意】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地。
Ⅱ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时,需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并以价值大的财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专属管辖的特殊保护
1.管辖恒定原则、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2.案外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约定仲裁等情况的,不能做第三人;
3.若构成反诉的纠纷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则不得提出反诉;
4.二审中发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管辖。
五、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意定管辖/约定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基本概念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所管辖人民法院。
【注意】
Ⅰ协议管辖≠选择管辖。
Ⅱ协议管辖的适用优于法定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具体内容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1.协议的适用: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涉外。
⑵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仅就财产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适用协议管辖。
【注意】
Ⅰ协议管辖的适用案件范围与协议仲裁相同。
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协议仲裁无效,但协议管辖有效。
2.协议的形式:
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其可以是附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或者在合同之外的单独管辖协议。
【注意】
Ⅰ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
Ⅱ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的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需要消费者主张)
3.协议的时间:
为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且仅适用于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
【注意】
约定管辖只能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4.协议的约定:
⑴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注意】
如果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⑵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具有确定性,即管辖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协议得以明确。
【注意】
Ⅰ根据管辖协议,如果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人民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Ⅱ人民法院数量没有限制:
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协议的效力:
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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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