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依据: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一)构成要件要点
1.“销售”的缩小解释
销售行为须具有“推向市场”的性质。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与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销售行为仅用于抵债、履行合同等非市场流通目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按民事纠纷处理。
2.销售金额的认定
(1)既遂标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2)未遂标准: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的,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与本节其他罪名、诈骗罪的关系
1.与八个具体罪名(食品、药品等)的关系
(1)若生产、销售属于八个具体罪名规制的产品,但不构成该罪,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若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与本罪,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与诈骗罪的关系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亦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单位犯罪
本节所有罪名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食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成立条件: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行为对象: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常见情形: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或销售该类猪肉;将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使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成立条件:具体危险犯。
2.行为对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达到毒害性)。
包括:含有严重超标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被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三)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可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药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成立条件: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假药的认定:现采取实质标准,以是否有疗效为核心。有疗效则不算假药。
3.假药种类: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4.民间配方: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有疗效但无批号,不认定为假药。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1.成立条件:实害犯。
2.劣药种类:含量不符;被污染的药品;过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1.成立条件: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而销售;药品注册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安全、有效性时)。
3.注意:私自进口、销售有疗效的仿制药,若无具体危险,不构成本罪。
(四)药品监管渎职罪
1.成立条件:实害犯。
2.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滥用职权)与过失(玩忽职守)。
3.竞合关系:同时构成本罪与药品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五)药品犯罪特别规定
1.提供假药、劣药罪的主体: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非营利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包括假药、劣药、无批号药品),不认定为犯罪。
3.无证销售药品: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按其他犯罪处理。
四、考点提示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具体罪名之间系“补充与特别”关系,注意适用顺序与竞合处理。
2.药品犯罪中“假药”标准已转向实质疗效,强调对公众健康的实质保护。
3.食品、药品犯罪中区分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影响犯罪成立与既未遂认定。
4.非营利性、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行为,在药品领域可排除犯罪性。
知识体系图如下:
(药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