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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观审核案件,及时发现有关问题,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审理谈话的五种情形。
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审理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审理谈话的作用,甚至认为案件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已经进行多次谈话,审理谈话实际作用不大。笔者认为,审理谈话是圆满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定处分档次和处置结果的重要参考,必须用心做好。
一、严格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谈话对象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认错的内容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因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为直观反映违纪违法事实,谈话笔录会有重点地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危害结果等进行记录,可能会对谈话对象表述的内容进行概括和凝练,进而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或者遗漏。因此,需要审理人员将审查调查认定的以及审理认定的事实,通过审理谈话的方式予以核对,及时听取谈话对象的辩解,了解事实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综合判断案情。
若发现有取证不到位的地方,或者与事实不尽相符之处,应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补证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常见的情形有因讯问或者取证不到位,拟认定的事实缺少相关证据证实,从而出现认定偏差。
二、了解态度找准处置方式
为实现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除了要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这个定量,还需要结合态度和认识这个变量,精准适用“四种形态”。要在审理过程中把审查调查形成的讯问笔录、自书材料、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忏悔反思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及审查调查组的意见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审理谈话,了解其思想动向,分析其态度转变的过程,剖析其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认识。
态度和认识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1.认识不到位
2.避重就轻
3.负隅顽抗
三、积极教育挽救谈话对象
审理谈话是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前最后的谈话,是积极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良好契机。因此,审理人员在扎实做好审理工作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积极对谈话对象开展教育和挽救。
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给予谈话对象充分的组织关怀
2.向谈话对象做好解释说理工作
3.向谈话对象了解其对组织即将作出处理结果的看法
如,某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谈话对象知错悔错,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对组织将作出的处理诚心接受,对此审理谈话充分肯定其曾经的业绩以及其积极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为其争取宽大处理,并鼓励其努力改造,早日回归家庭。该谈话对象深受触动,表示争取积极完成改造,并积极配合组织完成案件后续工作,使该案切实做到了事实清楚、处置恰当、效果良好。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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