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包括哪些?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表演权、放映权(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解读】
⭐️著作权出质登记如何办理?
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https://www.ccopyright.com.cn/) → 点击版权登记,进入著作权登记系统:

选择著作权版权登记申请:

进行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环节需提前准备证件照及手持证件照片:

之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解读】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是什么?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现为国家版权局。约定不明时,文字出版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按《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录音法定许可按 1993 年《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其他场景多适用集体管理组织发布的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解读】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解读】
⭐作者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天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或者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该支付报酬。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解读】
⭐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保护期是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表演者同意(即使原作者同意),其他人不得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否则即构成侵犯表演者权利。
⭐️第(二)项“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和肖像权的关系?
——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保护的是 “表演中的艺术形象”(邻接权),后者保护的是 “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人格权)。
从保护范围看,前者禁止歪曲、篡改、丑化表演形象(如恶搞角色、乱剪表演、改变角色人设),后者禁止未经同意制作 / 使用 / 公开肖像,以及丑化、污损、伪造肖像。典型
权利基础 | 表演形象权:基于表演行为产生,是对 “表演成果” 的人格保护,属于著作权邻接权,依附于作品与表演活动。 | 肖像权:基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产生,是与生俱来的人格权,与是否表演、是否创作无关。 |
保护客体 | 前者保护的是表演形象,即表演者在表演中塑造的艺术角色 / 舞台形象(含声音、动作、造型、妆容、角色设定) | 后者保护的是肖像,即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五官、面部特征、整体外貌)。 |
保护范围 | 前者禁止歪曲、篡改、丑化表演形象(如恶搞角色、乱剪表演、改变角色人设)。 | 后者禁止未经同意制作 / 使用 / 公开肖像,以及丑化、污损、伪造肖像。 |
典型侵权场景 | 恶搞影视角色、鬼畜剪辑表演、歪曲角色人设用于商业。 | 未经同意用明星照片做广告、AI 换脸、丑化他人照片。 |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解读】⭐保护期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保护期不受限制 |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解读】
⭐️为什么要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行为是作品从 “创作” 到 “公众” 的关键桥梁。没有录音录像,音乐、表演、讲座等难以大规模、低成本、跨时空传播。制作者承担录制、剪辑、混音、母带、发行、推广等全链条劳动与资金投入。保护其权利,才能让更多人愿意做传播,让好作品被更多人看到 / 听到。
录音录像行为独创性低于作品,通常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但它是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与产业投入,需要专门权利(邻接权)来保护。否则:盗版、随意复制 / 传播会直接摧毁整个音像产业。
录音制品是对表演的声音、其他声音的原始录制品(首次固定)。例子:歌手演唱的录音母带、专辑 CD、播客音频、现场音乐会录音。nature 声音、演讲、朗诵的原始录音。关键:只固定声音、无画面;是首次固定,翻录不算。
录像制品是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 / 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 / 图像的原始录制品。例子:演唱会录像、讲座录像、新闻现场录像、监控录像、简单访谈录像;非电影 / 电视剧的 “实况录像”“纪实录像”。区别于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网剧等有剧本、导演、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录像制品是单纯固定、记录性录制,独创性较低。
⭐️录音录像制作者 vs 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别?
| 录音录像制作者 | 著作权人 |
权力来源不同 | 来自录制行为与投资,享邻接权(传播者权) | 来自作品创作,享狭义著作权(作者权) |
客体不同 | 保护录音 / 录像制品(固定成果) | 保护作品本身(词曲、剧本、视听作品等) |
权利内容不同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并获报酬中国政府网 | 更完整,含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等 |
典型场景:
录制一首歌曲:
l词曲作者 = 著作权人(保护歌曲本身)
l唱片公司 = 录音制作者(保护这首歌曲的录音制品)
l歌手 = 表演者(保护表演)
电视台若想播放,必须取得著作权人 + 表演者 + 录音制作者三方许可并付费。
⭐️知名录音制作者?
——环球音乐(中国):旗下有宝丽金、环球唱片等,华语乐坛最大唱片公司之一。
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涵盖华语、日韩、欧美音乐,拥有大量经典录音版权。
滚石唱片(中国):华语乐坛传奇厂牌,拥有大量经典老歌录音版权。
⭐️知名录像制作者?
1. 国家级 / 央媒体系(最大录像制品权利人) | 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所有新闻直播、晚会、赛事、专题片、纪录片的首次录像固定主体,拥有海量录像制品版权(如春晚、《新闻联播》、《舌尖上的中国》系列录像)。 ②中国唱片集团(CRC):国内历史最悠久的音像出版机构,制作发行大量音乐录像、戏曲录像、晚会录像、纪录片录像制品。 ③ 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科影厂):国内最大科教影视制作基地,制作 1400 + 部科教片、纪录片录像,是重要录像制作者。 |
2. 地方广电 / 影视集团(区域核心) | ①上海广播电视台(SMG):制作大量综艺、新闻、纪实录像制品(如《极限挑战》录像、《可凡倾听》访谈录像)。 ②湖南广播电视台(芒果 TV):综艺、晚会、赛事录像的核心制作者(如《快乐大本营》《歌手》系列录像)。 |
3. 专业音像 / 录像制作公司(市场化主体) | 太平洋影音、上海声像、京文唱片、星外星:国内老牌音像公司,大量制作发行演唱会录像、音乐 MV 录像、戏曲录像、晚会录像制品。 独立纪录片工作室 / 公司:如CNEX、三多堂、雷禾传媒等,专注纪实录像、纪录片录像制作,是独立录像制品的核心制作者。 |
4. 平台 / 新媒体自制团队(新兴主体) | 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自制团队:自制综艺、纪实、访谈节目的首次录像固定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B 站、抖音、快手官方制作团队:自制晚会、赛事、纪实内容的录像制作者。 演出 / 赛事运营公司:如大麦演出、咪咕文化,是演唱会、体育赛事现场录像的制作者。 |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读】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别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要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别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要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许可。
⭐️卖正版 CD:发行权一次用尽(合法)
音像店、书店、超市卖正版 CD / 光盘,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正版 CD 是经录音录像制作者合法授权复制、发行的,制作者已向著作权人、表演者取得许可并付费中国政府网。
你合法买到正版 CD 所有权后,再卖给别人,属于 “再次发行”,发行权已用尽,不需要再找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实务中:只要卖的是正版、有合法来源的 CD,卖的行为本身就合法,不用额外授权。
⭐️出租正版 CD:必须单独许可(买正版≠有出租权)
《著作权法》第 42 条、第 10 条第(七)项明确: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享有出租权。出租是有偿临时使用,不是转移所有权;买了正版,只获得所有权,不自动获得出租权。法律要求:出租必须取得表演者许可(著作权人对录音录像制品无出租权)。实务中:音像店出租正版 CD,若未取得表演者授权,就是侵权。
⭐️音像店出租正版 CD,如何获得许可?
正规路径是找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 办集体许可,不用直接联系艺人 / 经纪公司。与音集协签署《音像制品许可使用合同》,按标准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解读】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 / 无线公开传播(电台、电视、网络广播),或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商场、餐厅、酒吧、健身房、直播背景音乐),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解读】
⭐️广播电台、电视台一般由哪类主体运营?私人可以运营吗?
——在中国,私人(个人)绝对不可以设立、运营广播电台;广播电台只能由政府广电部门或经批准的国有广电集团设立运营。核心原因为广播属于公共传播与意识形态领域,实行严格准入与管控。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相关法规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无线广播(FM/AM/ 应急广播)为什么没有被网络取代?
——网络会断、电会停、手机会没电,但无线广播只要有收音机就能听 —— 它是「极端情况下唯一可靠的信息通道」。单向广播,成本极低、覆盖极强。网络:100 万人听 → 要 100 倍带宽、服务器扛不住。无线广播:1 个人听和 1000 万人听,成本一模一样。发射台一开,全城都能收到。战时 / 紧急状态:广播是最后一条信息生命线。
⭐️结合第四十八条,许可规则如下:
广播电台:播已发表作品(不含视听 / 录像)→ 不经许可、但要付酬。
电视台:播已发表作品(不含视听 / 录像)→ 不经许可、但要付酬。
电视台:播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 → 必须许可 + 付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解读】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转播、录制、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其他人不得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不得录制和复制;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第二款的意思:广播组织权(转播、录制、信息网络传播)是 “信号层面” 的邻接权,不能凌驾、覆盖或损害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及其他邻接权。如果广播组织的权利与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像制作者权发生冲突:著作权及其他邻接权优先,广播组织权不能限制或侵害它们。典型场景:电视台播了一部电影 → 电视台有信号层面的转播 / 录制 / 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电影著作权人依然可以单独授权其他平台播放这部电影,电视台无权干涉。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解读】
⭐️许可规则?
电视台:播视听作品 → 必须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 付酬。
电视台:播录像作品 → 必须取得录像制作者、(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 付酬。
⭐️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
视听作品:有独创性(有创作、有表达、有设计),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如电影、电视剧、网剧、MV、精心剪辑的纪录片。录像制品:无独创性(只是机械录制、客观记录),不是作品,是邻接权客体,如课堂录像、会议录像、婚礼跟拍、监控录像、演唱会实况直录。
⭐️录像制品制作者(邻接权主体)的权利?
定义:首次将连续形象、图像固定在载体上的人(自然人 / 法人)。
权利: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邻接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电视台播放并获酬权。
特点:不享有著作权,只对自己的 “录制行为” 享有邻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