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火灾中,烟气的危害往往不亚于明火本身,控制烟气蔓延是船舶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SOLAS II-2第8条针对船舶烟气蔓延控制制定了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要求,覆盖控制站保护、机器处所排烟、挡风条设置、客船天井抽烟系统等核心内容,是船舶设计、运营与检验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一、条款核心目的
本条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设置针对性的烟气控制装置,有效控制船舶天井、控制站、机器处所和隐蔽处所内的烟气蔓延,最大限度降低烟气对船舶设备、人员安全的危害,保障船舶失火时的核心操作与人员疏散安全。
二、机器处所外控制站的保护要求
控制站是船舶失火时的核心操作区域,需确保其通风、能见度不受烟气影响,保障内部机械和设备能被正常监管、有效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 必须设置“交替且分开的供气装置”,两个供气源的进气口需合理布置,将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降至最低;
2. 特殊豁免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位于开敞甲板上/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或配备同等效用就地关闭装置的控制站,可无需满足上述供气装置要求。
三、机器处所的烟气排出要求
本部分要求主要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延伸适用于其他机器处所,核心要求分为四点:
1. 烟气排出布置需满足SOLAS II-2第9.5.2.1条(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即天窗、门、通风筒等机器处所开口数量,需减少到通风和船舶正常安全工作所需的最低数量,在此前提下,通过适当布置允许失火时烟气从被保护处所排出,船舶常规通风系统可用于该排烟目的;
2. 需设置“烟气排出控制装置”,且该装置必须位于所服务处所的外部,避免处所发生火灾时装置被隔断,无法正常操作;
3. 客船特殊要求:上述排烟控制装置需集中在“一个控制位置或尽可能少的位置”,且该位置需经主管机关认可,同时能从开敞甲板安全到达。
四、挡风条:船舶隐蔽空隙的烟气阻隔关键
船舶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的封闭空隙,是烟气隐蔽蔓延的主要通道,需通过挡风条进行分隔封堵,具体构造与布置要求如下:
(一)基础布置要求
1. 封闭空隙需用“紧密安装的挡风条”分隔,挡风条间距不超过14m;
2. 垂直方向的封闭空隙(含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空隙),需在“每层甲板处进行封堵”。
(二)挡风条构造方式(MSC_Circ.1120)
以下5种构造方法均可采用,等效方案也可经认可后使用:
1. B级舱壁、天花板或衬板的延伸;
2. C级舱壁、天花板或衬板的延伸;
3. 至少1mm厚的钢板(必要时做加强处理),间断焊到船舶结构和舱壁顶部,或机械紧固在天花板/衬板上;
4. 不燃板型材料,机械紧固在船舶结构、舱壁、天花板或衬板上;
5. 不小于20mm厚的不燃矿物棉绝缘层,每侧用伸展钢丝网压实(一侧钢丝网附在船舶结构上),或一侧为伸展钢丝网、另一侧为不燃矿物棉绝缘布(玻璃纤维布)。
(三)豁免情形
公共处所若采用开口天花板(开孔率40%及以上),无需设置挡风条。
五、客船天井:专用抽烟系统的硬性要求
客船天井是烟气易积聚且蔓延速度快的区域,必须装设专用抽烟系统,且需满足以下核心技术要求:
1. 启动方式:由船舶规定的感烟探测系统自动启动,同时配备手动控制功能,确保失火时能及时开启;
2. 排烟效率:风机容量需满足在10分钟或更短时间内,将天井处所容纳的全部烟气排出,快速消除烟气积聚风险。
六、总结
SOLAS II-2第8条从“防吸入、促排出、隔蔓延、专处理”四个维度,构建了船舶烟气蔓延的全流程控制体系,不同船舶类型(客船/货船)、不同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天井)的要求各有侧重,且部分规范结合MSC通函做了细化补充。
注:本文为SOLAS II-2第8条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学习参考。船舶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