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链接:文末“阅读原文”
学习笔记:
一、运用印证方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重参与印证的证据质量
2.注重把握印证的程度
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不同案件中,何种程度即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调查阶段对印证程度的把握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
单个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主客观证据间相互印证
多种独立来源的证据间具有同向性
印证事实与案件其他事实、整体事实相符合
印证事实无反证挑战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通过印证所认定或推定的事实具有唯一性
简言之,就是要实现证据质上“确实”、量上“充分”,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上已“排除合理怀疑”。
3.注重对矛盾证据的审查
4.注重印证过程的“外化”
5.防止出现两个极端
二、印证方法的实践运用
1.结合在案证据明确待证事实
2.调取可以直接认定的客观性证据
本案中,调取能够证明李甲与李乙密切联系和经济往来的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如:
3.收集支持待证事实的言词证据
4.对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在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规则,通过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印证关系,判断待证事实是否能够得到印证。本案中,具有相互印证关系的证据事实如:
李甲与李乙关系亲密、交往频繁
两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且李甲实际占有了犯罪收益
李甲积极为李乙“做生意”创造条件
李甲对李乙的“控制力”很强
李乙的公司没有开展实质业务的能力
若无李甲帮助,相关企业的资质和条件不可能承揽工程
李甲对张丙、赵丁施加了影响
上述证据与事实相互支持、相互验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从而可以认定李甲与李乙在共同受贿犯罪上具备“通谋”。当然,为争取被调查人真诚悔过、配合调查的积极态度,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质量,应依托证据与李甲、李乙进行谈话,尽量实现被调查人供述与在案证据的印证。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