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P 抑制剂治疗相关血液学不良反应及管理
血液学毒性是 PARP 抑制剂临床应用中常见的毒性反应之一,不同 PARP 抑制剂引起的血液学毒性特征有所不同。
临床上,使用 PARP 抑制剂的患者要定期监测血液学指标,按照 CTCAE5.0 及不同 PARP 抑制剂的药物减量 / 停药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连续停药 28d 或剂量已减至最低,血液学毒性反应仍存在,应咨询血液科医生并进一步检查,并考虑终止 PARP 抑制剂治疗。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急性髓系白血病(AML)为偶见的严重不良反应,一经确诊,须永久停止 PARP 抑制剂治疗并转诊至血液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治疗。
【注释】:
a 化疗后骨髓毒性恢复至 1 级及正常时开始 PARP 抑制剂治疗。
b 奥拉帕利治疗最初 12 个月内,推荐在基线以及以后每月进行一次全血细胞计数检测,之后定期监测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参数变化。
c 尼拉帕利治疗第 1 个月内,每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在接下来的 10 个月治疗中每月检测一次,之后,定期监测治疗期间出现的可能具有临床意义的参数变化。
d 氟唑帕利治疗的前 3 个月内,推荐在基线以及随后每 2 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之后定期监测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参数变化。
e 帕米帕利治疗的前 3 个月内每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之后定期监测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参数变化。
f 如果中断治疗 28d 血液学毒性仍未恢复,应考虑转诊血液科进行骨髓分析。
g PARP 抑制剂维持治疗时长超过 2 年,应谨慎继续使用 PARP 抑制剂。
PARP 抑制剂治疗相关贫血及管理
贫血大多是 1~2 级,通常出现在 PARP 抑制剂治疗的前 3 个月,总发生率为 24%~69%,3 级以上发生率为 15%~35%。
1~2 级贫血可通过调整饮食,补充富含铁元素食物如绿色食品、肉类、鱼等。药物治疗可通过补充叶酸、维生素 B₁₂等。
重复出现贫血应按不同 PARP 抑制剂减量 / 停药的原则进行,避免严重贫血及多次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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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治疗 ,根据贫血的类型选择对应的支持性治疗,同时每周监测血细胞计数,待恢复至 1~2 级水平,减量恢复 PARP 抑制剂治疗 | 若常规治疗无效,建议转至血液科治疗或组织多学科诊疗(MDT) | |
| | 暂停治疗最多 28d,按药物减量 / 停药方案处理继续 PARP 抑制剂治疗,其余同 3 级 | | |
【注释】:
a 帕米帕利,如首次发生 Hb<90g/L,需暂停给药,直至 Hb≥90g/L,恢复用药时下调一个剂量水平。
b 奥拉帕利、尼拉帕利,如首次发生 3 级贫血,需暂停给药并对症处理,待 Hb≥90g/L,恢复用药时下调一个剂量水平;
氟唑帕利,如首次发生 3 级贫血,需暂停给药并对症处理,待 Hb≥80g/L,恢复用药时下调一个剂量水平。
c 如果贫血没有在中断治疗 28d 内缓解,停用 PARP 抑制剂,并且转诊至血液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评估。
PARP 抑制剂治疗相关血小板减少及管理
PARP 抑制剂所致的血小板减少发生率为 11%~61%,3 级以上发生率为 1%~34%。
血小板减少通常出现在治疗的第 1 个月,之后逐渐恢复。
血小板计数 < 100×10⁹/L,如果有活动性出血或需接受侵入性手术,则需输注血小板或注射重组人白细胞介素 11(rhIL-11)、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rhTPO)和 / 或口服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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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10⁹/L ≤ 血小板计数 < 75×10⁹/L | | | |
| 25×10⁹/L ≤ 血小板计数 < 50×10⁹/L | 暂停治疗 b,考虑使用 rhTPO 或 rhIL-11,同时每周观察血小板计数,待恢复至 1~2 级水平,减量 / 停止 PARP 抑制剂治疗 c | TPO-RA 有出血风险,考虑输注血小板如同时在使用抗凝药物和抗血小板药物,需减量常规治疗无效,建议转至血液科治疗或组织多学科诊疗(MDT) | |
| | 血小板计数 < 10×10⁹/L 或有出血风险时,输注血小板+rhTPO 或 rhIL-11 | TPO-RA 考虑中断抗凝药物和抗血小板药物常规治疗无效,建议转至血液科治疗或组织多学科诊疗(MDT) | |
【注释】:
a 尼拉帕利,首次发生 1~2 级血小板减少时,应暂停给药,最长 28d,同时监测血细胞计数直到血小板计数≥100.0×10⁹/L,恢复用药时需按规定减量或维持原剂量。
b 当首次发生 3 级血小板减少时:奥拉帕利、帕米帕利,需暂停用药并对症处理,每周观察血细胞计数直到血小板计数≥75.0×10⁹/L,分别按照规定减量 / 停药;
氟唑帕利,需暂停给药并对症处理,观察血细胞计数直到血小板计数≥50.0×10⁹/L,按照规定减量 / 停药。
c 如果血小板减少没有在中断治疗 28d 内缓解,停用 PARP 抑制剂,并转诊至血液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评估。
PARP 抑制剂治疗相关中性粒细胞减少及管理
PARP 抑制剂所导致的中性粒细胞减少总体发生率为 14%~59%,3 级以上发生率为 4%~27%,通常出现在治疗的前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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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⁹/L ≤ 中性粒细胞计数 < 正常值下限 | | | |
| 1.0×10⁹/L ≤ 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⁹/L | | | |
| 0.5×10⁹/L ≤ 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10⁹/L | 暂停治疗,考虑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同时密切监测中性粒细胞计数,待恢复至 1.5×10⁹/L a,减量 / 恢复治疗 b | 常规治疗无效建议转至血液科治疗或组织多学科诊疗(MD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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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a 若首次发生 3~4 级不伴发热中性粒细胞减少,需暂停给药并对症处理,等待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⁹/L,原剂量恢复用药;
如果伴发热或合并血小板计数 < 75.0×10⁹/L,首次发生需暂停用药,对症处理,待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⁹/L,且发热消退后足够时间(如 48~72h),恢复用药且需按规定下调一个剂量水平。
b 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没有在中断治疗 28d 内缓解,停用 PARP 抑制剂,并且转诊至血液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评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