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外空条约》第二条规定,外空及天体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是空间法核心原则。法条原文:Article II: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is not subject to national appropriation by claim of sovereignty, by means of use or occupation, or by any other means.
中文翻译: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
国内法衔接要点:
- 中国:司法实践中(如“月球大使馆兜售月球土地案”),法院明确否定任何主体对天体的所有权主张,落实“非占有原则”;立法层面主张外空资源为共有物,开发权需遵循国际合作原则。
- 美国:国内立法将“非占有原则”解释为“禁止国家主权主张,不禁止私人资源所有权”,通过《美国空间资源探索与利用法》赋予私人对获取的天体资源的所有权,规避“占有”的法律争议。
- 欧盟:《欧洲空间政策》强调成员国不得对天体主张主权,外空资源开发需通过欧盟统一协调机制开展,避免成员国单独行动引发占有争议。
法律风险:商业采矿(如月球资源)面临“所有权”争议;天体科研设施的“控制权”可能被视为变相占有;缺乏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风险应对:采用“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合同表述;参与制定“天体资源开发国际规范”;通过国际组织监督资源利用,确保利益共享。
引用信息时间节点:《外空条约》1967年生效;中国“月球大使馆案”2005年判决;美国《美国空间资源探索与利用法》2015年签署;《欧洲空间政策》2007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