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
二、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一)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体现在:
1.法律地位平等,适用同一法律。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须平等协商,不得强迫或干涉意思自治。
4.法律保护一律平等,物权受平等保护。
(二)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体现为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有特别规定。婚姻关系中女方特殊保护(如特定期间男方离婚限制)。遗产分配中对特殊继承人的照顾。
三、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表达意愿,依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最核心、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
主要体现:1.不得强买强卖,除依法负有缔约义务的情形外。
2.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因其不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
3.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对自愿表达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
主要体现:1.情势变更: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困境订立的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3.格式条款:提供方须公平确定权利义务,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4.公平补偿规则:如高空抛物中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人分担损失。
5.权利义务的公平设定与履行。
五、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欺诈、不规避法律,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主要体现:1.严守合同,如贷款人即便遭遇不可抗力仍尽力还款。
2.禁止权利滥用,如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3.法人人格否认: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正当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发生不利拟制效力。
5.禁止流押(质)条款: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6.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合同各阶段均须诚信,违反者承担责任。
7.合同履行:应依诚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8.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仍应依诚信履行相关义务。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合法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包括国家层面的基本秩序和社会层面的道德伦理。违反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七、绿色原则
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
主要体现:1.业主权利行使:应符合环保要求,配合应急管理措施。
2.用益物权行使:须依法保护资源与环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亦同。
3.合同履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4.旧物回收义务:依规定或约定,出卖人负有回收义务。
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侵权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否则由有关机关组织修复并追偿。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