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
1.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免责与减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完全免责。
(2)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3)受害人一般过失的,不免责。
4.第三人原因致害:
(1)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
(2)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1.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三、违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
1.适用情形: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时,可以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四、违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
1.适用对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无。
基于“违法在先”理论,饲养人不得主张免责或减责,属于“结果责任”。
五、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1.责任主体:动物园。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
3.免责事由:动物园能够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