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倒塌、塌陷责任
1.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但可举证不存在质量缺陷免责)。
3.追偿权: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第三人原因: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害的,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
1.侵权人明确: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不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3.追偿权: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
5.调查义务:公安等机关应依法调查,确定责任人。
三、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责任
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3.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追偿权: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责任
1.责任主体:堆放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3.公共道路上堆放物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林木损害责任
1.责任主体: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3.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六、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施工人(承包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3.免责事由: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七、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管理人。
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3.免责事由: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