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难点【事实认识错误-下①】
昨天讲了事实认识错误的两个角度,具体的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今天要讲的是,具体的认识错误中的下位概念“因果关系错误”,主要作用是用来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解决犯罪形态“既遂”问题。因果关系错误,又包括三个下位概念: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提前实现(结果提前发生),今天先写其中之一。①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概括起来就是:甲想用A方法杀死乙,但乙因B因素死亡。例1:章杉因李思思不接受其求婚,因爱生恨(爱之不成必恨之,恨之不成必毁之),某日约李思思到某餐厅,作最后告别,在茶水里向李思思投毒(约2小时后毒发身亡)。李思思喝后驾车离去刚驶出10分钟,遇车祸死亡。结论: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即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因”。虽然章杉的投毒行为必然导致李思思死亡,但只是假设,而李思思因现实、真实的“因”,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例2:章杉因李思思不接受其求婚,因爱生恨,以希望她能找到自己爱的人为由,约李思思在天桥作最后告别,将其推下桥希望摔死她,结果李思思下坠过程中头部撞击到桥墩直接导致其死亡。结论: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章杉希望李思思“摔死”,但李思思是被“撞击”而死亡,微观看,李思思的死亡结果与章杉期望的死法不同,但从整体看,李思思的死亡由章杉“推”的行为导致撞击而死,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