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一)含义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导致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时,以金钱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救济制度。
(二)赔偿范围
1.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治疗与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致残:增加赔偿辅助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
3. 死亡:增加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
(三)同命同价制度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不考虑被害人年龄、收入、城乡户籍等差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体现权利平等与以人为本理念。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性质
属于非财产性损害,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须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方可主张。
(二)主体
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适用范围
1. 自然人人身权益受侵害
(1)人格权益受侵害: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遭受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身份权益受侵害:
- 配偶权受侵害(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主张)。
- 亲子权受侵害: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严重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如定情信物、结婚录像、父母遗照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赔偿。
(四)主张方式
1. 原则上应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
2. 例外: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违约责任诉讼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
(一)赔偿原则
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应覆盖全部实际损失。
(二)计算标准
以客观计算为标准,参照一般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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