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
新政策 | 旧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二、小毛笔记
第七条实际上是明确了增值税是价外税的身份,增值税上的销售额都是不包括增值税的,思维导图如下:
(一)变化
1、价外税的定义从推定变成法定
在旧政策体系下,价外税更像是一个基于计税逻辑的“默认设置”。新法通过第七条直接定性,意味着“价税分离”不再仅仅是财务核算的计算题,而是应税交易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旦进入法律,它就具备了对抗民事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最高解释力。
(二)思考
1、新法的增值税税额语义更准确
在旧政策口径下,提到“价外税”往往紧跟“销项税额”。但在简易计税(如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资管产品)模式下,企业直接计算的是应纳税额,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销项减进项”过程。如果沿用“销项税额”来定义价外税,在法理上会推导出:简易计税难道就不是价外税了吗?
新法直接改用“增值税税额”这一上位概念,无论你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统一被纳入“价外税”的法定范畴,消除了适用范围上的争议。
这种语意上的精准,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确认了:增值税的“价外”属性是与生俱来的,不因计税方法的切换而改变。这为所有类型的应税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解释底座。无论是大厂的专票还是小店的普票,其包含的“税额”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独立于“价格(销售额)”之外的法定组成部分。
2、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价格条款
在旧政策体系下,价外税更像是一个基于计税逻辑的“默认设置”。新法通过第七条直接定性,意味着“价税分离”不再仅仅是财务核算的计算题,而是应税交易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旦进入法律,它就具备了对抗民事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最高解释力。
以前合同纠纷中,如果没约定税,法院可能按行业习惯判。现在有了《增值税法》第七条,法官可以依据实体法直接判定: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是“价外税”,那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包税”,否则税额在法理上就具有独立于价格之外的请求权。
例如2026年之前,合同条款只约定价款100万元,并未单独对税做界定,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后,法院可能按照行业习惯,认为100万是含税价。
而在2026年后,同样的情况下,因为增值税法明确了增值税是价外税,法院会倾向判断这100万是不含税价,买方可能需要再多支付100万对应的税款,造成负担。
同时,这也倒置了“约定不明”时的举证责任与违约成本,如果你想主张“含税”,举证责任反转到了想少掏钱的一方。如果合同里没写“含税”二字,买方几乎必然败诉。这种变化实际上是在保护卖方的“税收转嫁权”,把“没写清楚”的违约风险和补税成本,直接甩给了买方。
法律级别的提升,实际上是在倒逼所有的市场主体——尤其是习惯“一口价”的零售和金融行业,必须在系统架构和合同文本中承认“价”与“税”的独立性。这不再是税务局的要求,而是法律的要求。
(三)实务
1、零售与电商行业
可能受影响业务:前端价签、订单确认、电子小票
以往零售业标价 100 元,税款是“含”在里面的,消费者没有感知。新法第七条要求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这意味着未来的零售小票、电商结算页面,必须强制显示“不含税价 + 税额”。
所有零售 POS 系统和电商结算逻辑必须前置,从“事后拆分”变为“即时显示”。
商家在促销时(如满减、优惠券),必须在凭证上清晰标注折扣是如何分摊到销售额和税额上的。如果分不清楚,在“法定解释”下,极易产生价格欺诈或计税不准的纠纷。
2. 金融业与资产管理
可能受影响业务:利息结算、手续费收据、资管产品净值披露
金融产品价格往往是高度集成的。新法要求增值税税额作为“价外税”单独列明,这对于原本习惯于“净额结算”或“综合费率”的金融业是巨大的挑战。
利息拆解:银行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在给客户的回单上必须清晰拆出税数。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为了落实下游企业的进项抵扣权。
资管管理费:资管计划在提取管理费时,由于其计税模式复杂(涉及简易计税等),新法对“增值税税额”的统一精准定义,要求其在费率披露中必须做到价税完全分离,否则将面临合同违约风险。
3. 跨国贸易与跨境服务
可能受影响业务: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跨境广告推广费
逻辑逆转:在向境外支付费用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常态。以往在合同里,外方常要求“净得价”。
合同条款重构:由于“价外税”成为法定,境内纳税人在支付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和合同中明确区分:支付给外方的是“价”,留在境内缴税的是“税”。
纠纷防范:如果合同没写清楚,外方可能主张第七条的法定解释,要求境内公司在支付约定价款的基础上,额外承担这部分“价外”税款。
4. 不动产与建筑业
可能受影响业务:长期租赁协议、基建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周期长,常跨越税率调整期。
基于第七条的法定解释,企业在实务中必须建立“税率联动条款”。即:合同锁死“不含税底价”,增值税额随国家政策自动调整。
避免“吞掉税金”:如果国家减税,买方现在有权依据“价外税法定”的原则,要求卖方在开票时直接核减税额部分,而不是让卖方通过维持含税总价来获取额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