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学习笔记(七)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是是对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细化解释,将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预缴税款的规定进行正列举,并进行了归纳和概括,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具体管理办法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估计还会完善,具体预缴办法已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二)和(三)建筑及房地产预收款纳税发生义务时间的例外规定。为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为避免收到预收款既发生纳税义务又需预缴税款增加纳税人负担,实施条例时平移现行建筑及房地产预缴税款规定。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
第四十六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本条是汇总纳税的批准机关可以规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规定。
增值税实行预缴主要还是目的如下:
1、 保障税款均衡及时入库:针对房地产、建筑等周期长、资金流集中的行业,避免税款集中在项目末期缴纳,平滑财政收入波动,确保国库稳定增收。
2、平衡跨区域税收利益:异地项目在经营发生地预缴,解决“税源地与收入地分离”问题,让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获得对应税收,维护区域财政平衡。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大部分是中央、省、县分成。下一步要关注的:
1、未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却跨县的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因为现行政策不实行预缴,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服务金额大增值税多,各地都纷纷要求建筑企业在本地成立分公司,让建筑企业无所适从。
2、转让与本地资源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否可以比照不动产也在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实行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