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第十章(第648—656条),共9条。本类合同非考试重点,历年直接考查较少,复习时了解核心要点即可。
二、供用电合同的含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合同特征
1. 主体特殊:一方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性、垄断性企业。
2. 强制缔约:供电人负有社会义务,适用强制缔约规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缔约要求。
3. 格式合同:用电人对合同内容无协商余地,只能接受既定使用条件。
四、履行地点
1. 有约定从约定;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五、供电人的义务
(一)安全供电义务
供电人应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赔偿。
(二)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三)断电抢修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应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赔偿。
六、用电人的义务
(一)支付电费义务
用电人应按时支付电费。逾期支付应支付违约金。
(二)用电人违约后果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依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但应事先通知用电人。
(三)安全、节约、计划用电义务
用电人应按国家规定和约定安全、节约、计划用电,否则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赔偿。
(提醒:本笔记有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