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全文在本公众号同名的视频号中曾逐字阅读过多次,且进行过新旧原文对比学习,现在再次系统地逐条学习并记录成文。这周已学习《公司法》第236~242条(原文附于文尾)
连载第18篇《公司法》原文逐条学习笔记——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上)
八、制定清算方案及处分公司财产
(一)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是指公司解散时,由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计划,是清算组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由清算组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执行。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清算事由和法律依据;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组的工作情况;
4、清算基准日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5、审计评估情况;
6、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情况;
7、清算组参加诉讼的情况和未完结的事项;
8、财产处置变现方案;
9、债务处理方案;
10、债权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分配办法;
11、清算费用;
12、清算结论等等。
(二)财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财产分配遵循先债权后股权的分配原则,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能向股东进行分配。因为债权人的债权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请求对象,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公司财产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清算工作而支付的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再次,支付所欠的各项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再次,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包括公司的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未付款的采购合同等债务。
最后,有余额的,进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特别注意与股份分红权区别开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方式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财产。)
(三)清算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仍存续,主要任务是清产核资、清偿债权和分配剩余财产,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九、解散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的情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能清楚地认识到公司是否能够清偿债务。如果公司能够清偿债务,清算组可以继续进行清算工作,如果公司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破产法的规定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十、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成员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履行清算职责,其负有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应当忠于职守、竭尽忠诚的履行职务,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利益;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遵守诚信原则,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应具备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时,法律作出了要求,其应特别注意的规定,但是清算组成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该法律规定或者虽然注意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法律后果。
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期间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契约关系。清算组成员属于受托人,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因此,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比如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对于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无需遵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的前置程序。即便是公司注销后,公司已经清算完毕,仍可参照有关的法律,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报告是清算组对清算工作的总结和汇报。内容包括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的认定,对解散事由出现前未了结事项的处理,债权债务的结算,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人格灭失。
十二、公司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第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全体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完结情况进行承诺。
股东对上述情况进行书面承诺,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的程序:第一,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简易注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第二,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简易注销程序不经过清算程序就可以完成注销,极大的简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间,但为了防止股东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公司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其承诺的内容不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的条件:第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出现第一的情况已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的程序:第一,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且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二,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程序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消灭。由于强制注销无需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无需申请人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属于登记机关主动履职,因此,本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后,不免除原公司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十四、清算的法律依据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公司的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的制度。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此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推荐。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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