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和你想象的不一样】
刑法就像一台精密的仪器,仅凭朴素的正义价值观,也许能够处理一些案件,但却不够精细,太过粗糙,很容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做出可左可右的裁判。因此,法条的理论研究,寻找一条相对可遵循的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说过:语言的边界,决定了认知的边界。是啊,语言具有它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法条便是将语言成文化,更通过语言解释法条。不同语境下,同一词汇,可能意义完全不同,不同词汇也可能意义大概相同。如:吃饭,平义解释仅仅是“吃的东西只是饭”,扩大解释则包括“吃饭、吃菜、喝酒、喝饮料”。刑法具有其章法、逻辑,通俗说就是,有规则、有工具,按规则用工具分析案件、论证案件、做出裁判。当面对一个案件,如何分析,首先,要判断是否违法、构成犯罪,依次递进,违反民法不一定构成犯罪,而犯罪一定也违反民法,两者是位阶关系,不是互斥关系。第一步,从改良后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判断: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列的这条是为了防止哪种犯罪,如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法益为人的生命);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一个一个分析后,此阶段得出初步的法律评价;第二步,运用三段论推理,从案件事实到法律规范,两者之间反复推导,最终得出结论(从不同面,目光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构罪与否)。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张杉是个人;结论:张杉也会死。法律规范是对案件进行价值评价,而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如:甲因乙抢了其女朋友,出于报复,把乙打成重伤。客观事实是:甲实施了打乙的危害行为,且造成了乙重伤的结果,打人行为与乙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评价:主观上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且不存在排除事由,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又如:张杉是个人,这是客观事实;张杉长得真帅,还是个暖男啊,这是价值评价(帅不帅,是不是暖男,因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