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确了行政区内档案征集的全域范围,凡是本行政区各个历史时期,由各类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具备典型地方特色,或拥有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档案,均纳入合法征集范畴,具体涵盖十二类核心档案:
1. 党史发展相关档案
记录中国共产党发展历程中的各类组织建设、重要工作活动、重大历史事件、典型代表人物等具有重要留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2. 新中国发展相关档案
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阶段重大发展活动、关键历史事件、标志性发展成就、知名人物事迹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3. 建国前历史相关档案
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区域各类重要社会活动、历史事件、代表性人物等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4. 国家主权相关档案
记录我国维护国家主权、捍卫领土完整相关史实,具备重要史料价值与政治价值的档案资料。
5. 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相关档案
记录各民主党派、各类社会团体开展的重要工作活动、重大专项事件、核心代表人物等具有留存意义的档案资料。
6. 港澳台事务相关档案
记录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区域交流发展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
7. 侨务与国际友人相关档案
记录海外华人、华侨、国际友人在国内开展相关活动、助力地域发展等具有纪念与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8. 对外交流交往相关档案
记录本地区各类对外交流、经贸往来、文化交往、外事活动等相关重要档案资料。
9. 当代全域发展相关档案
记录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发展历程、建设成果、重大变革的重要档案资料。
10. 地方特色文化档案
承载地方历史脉络、特色地域文化、传统民族艺术、本土民俗风貌,能够彰显区域辨识度的特色档案资料。
11. 学术研究价值档案
具备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价值,可支撑各类学术调研、史料研究的档案资料。
12. 馆藏补缺类档案
能够有效弥补本馆馆藏重大空缺、完善馆藏体系、补齐历史断层的其他各类合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