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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00理解核心逻辑: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味着危害范围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随时扩大;“多数”则强调公共性。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1)构成要件: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a行为:点燃目的物,使其独立燃烧(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即独立燃烧说)。
b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本罪;若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适用结果加重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c与失火罪的区分:失火罪是过失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失火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
(2)罪数问题:以放火方式杀人的,若危害公共安全,定放火罪;若未危害公共安全(如在密闭空间内烧死特定人),定故意杀人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罪名)
(1)行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常见情形:
a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
b驾车冲撞人群(如在闹市区高速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c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
d高空抛物: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从高层抛掷重物至人行道),可构成本罪;否则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轻罪)。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vs 破坏交通设施罪
罪名 | 行为对象 | 行为方式 | 危险犯/实害犯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处于“正在使用中”) | 破坏车辆、船只等,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危险犯(足以倾覆即构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同上 |
注意:破坏交通工具与破坏交通设施可能竞合(如破坏铁轨,既是破坏交通设施,也可能导致火车倾覆),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三)恐怖活动犯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1)定义: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而提供资金、物资、场所等帮助。
(2)注意:本罪已将“资助”行为正犯化,不再适用帮助犯的从属性。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a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b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资格消除后,私自藏匿,拒不交出。
c注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重罪(起刑点3年以上)。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1.交通肇事罪
(1)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a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乘客指使司机违章)。
b客观:必须违反交规 + 发生重大事故 + 因果关系。
c主观:过失(对事故结果)。
(2)“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情节):
a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作为法定加重情节(3-7年)。
b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适用更重法定刑(7年以上)。
c注意:如果逃逸前已经致人死亡(死亡结果与逃逸无因果关系),只构成“逃逸”,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3)共犯问题(司法解释特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理论上有争议,但法考依此解答)。
(4)与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a危险驾驶罪(醉驾、追逐竞驶等)是行为犯;若因危险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则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更重罪)。
b若行为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
2.危险驾驶罪:
(1)四种行为:
a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b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c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
d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2)刑罚: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3)与其他罪名关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罪名 | 主体 | 行为 | 主观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一般从业人员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过失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管理人员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过失(但对“强令”行为可能是故意)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
00理解核心逻辑:该类犯罪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主体常包括单位,法条中常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定量要求。重点集中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章节。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假药罪 vs 生产、销售劣药罪
罪名 | 对象 | 危险犯/实害犯 | 主观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假药(依《药品管理法》认定,包括成分不符、冒充、变质等) | 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行为即构罪,不要求造成实害) | 故意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劣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国家标准,但不属假药) | 实害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故意 |
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法考常考罪名,若假药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加重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抽象危险犯:实施行为即构罪,不要求造成实害。
(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若行为人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在食品中投毒,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具体危险。
(二)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a行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
b与走私特定物品罪的关系: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特别罪名定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若走私普通货物中夹带特定物品,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c变相走私(后续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a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b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谋取,承诺即可),数额较大。
c与受贿罪区别: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 vs 国家工作人员)。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a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vs 变造货币罪
罪名 | 行为 | 对象 |
伪造货币罪 | 仿照真货币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 | 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
变造货币罪 | 在真币基础上,采用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改变货币面值或数量 | 同时伪造又变造的,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
注意:伪造货币罪是重罪(3-10年),变造货币罪相对较轻(3年以下)。同时伪造又变造的,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2.持有、使用假币罪
a行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使用指将假币当作真币投入流通,如购物、支付)。
b注意:伪造货币后又使用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币的,单独定罪。
(五)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 | 主观 | 行为 | 刑罚 |
集资诈骗罪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故意)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 5年以下至无期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3-10年 |
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携款逃匿,抽逃资金等,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贷款诈骗罪 vs 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5年以下至无期) |
骗取贷款罪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年以下或3-7年) |
注意: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构成骗取贷款罪)。
3.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方式: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2)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
a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b初犯免责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骗取出口退税罪
a行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b注意:缴纳税款后,又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数额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超出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a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b“相同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侵犯著作权罪
a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b“发行” 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a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b常见情形: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以伪造、变造票据作担保;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继续履行;收受财物后逃匿等。
c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定合同诈骗罪)。
3.非法经营罪
a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常见情形: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如烟草);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发行彩票;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现等。
c适用限制:仅当其他罪名无法适用时,才考虑本罪。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0理解核心逻辑:本类犯罪内容较多,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毒品犯罪、组织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重点在毒品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等。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a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b暴力程度:必须足以阻碍执行职务(轻微暴力不构罪)。
c与袭警罪(《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2.招摇撞骗罪
a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包括骗取财物、荣誉、政治待遇等)。
b与诈骗罪竞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a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4.聚众斗殴罪
a主体: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罪)。
b转化犯: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c注意:双方约架,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单方斗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5.寻衅滋事罪
(1)四种行为:
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b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c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主观: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若事出有因(如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一般不认定本罪。
(3)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不以伤害为目的,“强拿硬要”不以非法占有财物为主要目的。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较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有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有组织地违法犯罪)、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b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从重处罚。
7.赌博罪 vs 开设赌场罪
罪名 | 行为 | 主观 | 处罚 |
赌博罪 |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 | 以营利为目的 | 3年以下 |
开设赌场罪 | 设立、经营赌博场所(包括网络赌场) | 以营利为目的 | 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5-10年 |
注意: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如包机、提供赌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3款)。
(二)妨害司法罪
1.伪证罪
主体 |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行为 |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时间 | 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立案后至审判终结前) |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主体 |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不构成本罪,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
行为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
注意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特别法) |
3.窝藏、包庇罪
罪名 | 行为 | 对象 |
窝藏罪 |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 “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限于判决确定) |
包庇罪 | 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如顶罪、提供虚假不在场证明) | 同上 |
注意: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除外)。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a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b “明知” 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根据交易价格、场所等推定)。
c与洗钱罪的关系:洗钱罪是特别法,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适用洗钱罪(刑罚更重)。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a 行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b加重情节: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等。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a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b主观:过失(对污染结果);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后,本罪从结果犯变为具体危险犯或实害犯,要求“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c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若行为人故意向公共水源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毒品犯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a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为,均定本罪(不数罪并罚)。
c注意:贩卖包括有偿转让(以毒品换毒品,也属贩卖);无偿赠送不构成贩卖,但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a补充性:当无法查证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如贩卖、运输)时,才定本罪。
b数量要求: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等。
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vs 强迫他人吸毒罪
罪名 | 行为 | 主观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以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故意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故意(从重处罚) |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组织卖淫罪
a行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b“组织”特征:具有管理、控制性(如制定规矩、安排接客、分配收入)。如果只是单纯介绍、容留,不定本罪。
2.协助组织卖淫罪
a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如望风、记账、接送等)。
b注意:本罪已独立成罪,不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a行为:引诱(诱惑、拉拢)、容留(提供场所)、介绍(居间介绍)他人卖淫。
b注意: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重罪)。
(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a主观:以牟利为目的。
b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c选择性罪名:同前。
2.传播淫秽物品罪
a主观: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则适用前罪)。
b 情节严重:如多次传播、传播范围广等。
四、核心罪名行为公式:
罪名 | 关键因素 |
放火罪 | 独立燃烧既遂,危害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 | 违反交规+重大事故,逃逸为加重情节,指使逃逸可成共犯 |
危险驾驶罪 | 醉驾、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抽象危险犯,假药认定,可判死刑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
信用卡诈骗罪 | 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 |
逃税罪 | 初犯补缴税款+行政处罚可免刑 |
寻衅滋事罪 | 四种行为+流氓动机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无论数量多少均追诉,选择性罪名 |
窝藏、包庇罪 | 事前通谋为共犯,近亲属可宽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