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档案的主体和来源。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由于主体不同,就产生了档案的不同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私人(个人、家庭、家族)所有。从来源看,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
2.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性是指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记录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档案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
3.档案的价值性(即有用性)。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一是历史凭证价值,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形式特征看,档案是真实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看,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参考。档案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即: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宣传教育、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据。
4.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从记录方式看,有文字书写、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数码等;从阅读方式来看,有直读的、机读的;从载体形式来看,有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纸张、胶片、磁介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