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主体的审查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是配偶、父母、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被侵权人的审查
1. 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应当由谁主张
【审查要点】人身损害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注意审查被侵权人是否依然健在。
2. 财产损失应当由谁主张
【审查要点】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二)近亲属的审查
1.被侵权人死亡的,由谁主张权利
【审查要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近亲属的范围
【审查要点】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第一顺位的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三)代理人的审查
1. 何时需要法定代理人
【审查要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审查要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对于公民代理,推荐信应当载明出具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着重审查推荐信印鉴的真实性。
3. 委托代理权的权限范围
【审查要点】根据授权委托书审查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的审查
【审查要点】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予以赔偿。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驾驶员是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一)侵权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二)保险公司的审查
【审查要点】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或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原告仅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追加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三)其他被告的审查(详见第五部分“侵权关系主体")
1. 车辆的所有人如何确定
【审查要点】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来确定,有转让合同或其他证据拟推翻登记的,需加强审查。
2. 雇主如何确定
【审查要点】结合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务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证明、车辆行驶证中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审查。
3. 挂靠单位如何确定
【审查要点】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挂靠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管辖的审查
(一)法定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审查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是否为本辖区,其中侵权人住所地不包含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事项】从本质上来说,该类案件仍属于侵权纠纷,对于管辖的审查应以侵权纠纷标准把握。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特别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发生在上海市高架道路的交通事故统一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四、其他事项的审查
此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诉请,是否有基本的证据材料,以及是否符合诉讼费减免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