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
1.接受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管理档案;
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4.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5.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 应遵循下列规定:
1.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必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有关档案馆;
2.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3.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4.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性材料除外),一律由馆方寄往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5.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6.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尽量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一般均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方可定期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