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一部分)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诉讼结束作出判决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只有本案的证明对象才需要证据证明,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问题。而如果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则无需证据证明,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
【注意】免证事实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真实本质
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法律、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某一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即意味着当该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如果该方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让法官相信该事实存在时,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事实,此时不利风险不会变为现实;但如果该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使得法官认为该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该事实不成立,此时不利风险将变为现实。
(三)证明责任的重点理解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会体现出来:
如果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当然应当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的问题。
2.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⑴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⑵真伪是否明确是由法官来判定的。
3.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即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一些特定事实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是此行为与证明责任无关,不能就此认为人民法院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4.针对案件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各自承担,否则将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裁判:
如果对于某一事实双方当事人都承担证明责任,那双方都不举证,最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法官依然无法判决。
5.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预先确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注意】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6.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行使举证权利(提出的是反证)。
7.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者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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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