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为更好地记录学习成果,与大家分享,特记该笔记,供诸君一览。
划重点:亲友借车的,以后要注意啦,哪怕车子借出去了,只要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就要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哦。
该解释第一条原文如下: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划重点:好意接送亲友的,开车也要注意哦,造成同乘的人受伤的,也要赔偿,至于酌情减轻比例,要看案件具体事实。最高院同步推送了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因为事故发生是因为驾车人突然犯困,酌情减轻的赔偿比例为20%。
该解释第三条原文如下: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划重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赔偿哦。
该解释第十条原文如下: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划重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先赔偿,不足部分再找侵权人赔偿。家里有人喜欢驾驶非机动车上路的朋友们,可以提醒家人给自己投保咯。
该解释第十一条原文如下: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答疑都是学习的好去处,没事可以多看看,万一哪天就需要呢。
以上就是本次学习的笔记了,大家看了有想法的,欢迎联系我哦!或者希望我学习哪个具体规定更新的,也可以滴滴我!学到法律了,简直就是学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