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问题:有一饮用产品,产品类别为特殊膳食用食品(经论证后本问题核心焦点不在此,本笔记不对特殊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进行分析,待下回进行他例分析)一运动营养食品一补充蛋白质类,在上述产品中添加了某种新食品原料C物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定性:该新食品原料用于运动营养食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按照使用未经安全性审查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定性处罚。
观点展示:部分人认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一、公告内容
(一)国家卫健委公告
《关于修订A、B和C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公告》中显示C物质:1、可直接食用;2、脂肪、食用油及乳化脂肪制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主管部门答复
问:我们经营一款运动营养食品,该食品不能使用新食品原料“C物质”,固体饮料可以使用新食品原料“C物质”,这个包含“C物质”的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去?该运动营养食品是粉末状的具备固体饮料属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参考分类14.0中的固体饮料去使用去添加的。需要正面回复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普通食品能否加到另外一种普通食品中去?能不能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A、B和C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公告》(即上述公告)规定,C物质原料使用范围不包括运动营养食品。《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因此,不得以含有该新食品原料的固体饮料为原料生产运动营养食品。
二、争议点
争议起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类与卫健委新食品原料的分类并非统一体系。 一则,食品生产许可证上面的分类都有生产许可标准,但是对应的生产许可标准其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上有所不同,但是会在标准的最后一行提示:该标准标签主要用于表示“xxx”及产品所属分类。
二则,卫健委各类公告中对于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围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
三则,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用的食品种类、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与二者不同体系,相互交错、重叠或者有空档。
类似于一个按照男人、女人分类,一个按照小孩、年轻人、老年人分类,一个按照小学、中学、大学分类,相互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好几个分类体系。
三、结果
本拟定场景之下,卫健委的公告中首先是“可食用”,可见这种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其次,在第二点的展示中,是非穷尽式列举,没有列出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运动营养饮料,并不代表着禁止添加,主管部门的回复显然是用的穷尽式思维,认为没有列出来,即为不可用。
在拟定场景之下,因为涉及到食品生产单位日后在面临类似的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恐怕还会遇到更多这种类似的问题,如果都予以处罚,显然不合适。
(某领域Y前辈提及部分新食品原料与其他物品混合之后所产生的化学反应可能会产生危险物质,从而导致该物品不得添加)从食品卫生安全的角度来说,从严是应当,但的确很可能产生衍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