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2 作为规范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通用标准,先后有2005版、2012版、2017版、2022版,以及即将要实施的2025版。

从这个时间脉络可以看出,标准的更新速度在加快。其实不仅仅是GB 2762,也包含了其他所有的标准,食品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最新动向,既可以参与,也可以及时做出改变,避免被动。
一、什么是食品中的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来自GB 2762)
凡不是有意加入食品中,而是在生产、制造、处理、加工、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带入食品的任何物质都称为污染物,但不包括昆虫碎体、动物毛发和其他不寻常的物质;残留农药也应算是污染物。(来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CCFA)第十六次会议规定)
思考:国际定义中将“昆虫碎体、动物毛发和其他不寻常的物质”排除的一个原因应该是这些物质具有偶然性,无法量化。
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因素包括生物因素、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为什么标准定义只涉及化学因素?一个方面是化学因素危害程度较大,风险较高;其次化学污染在终产品中的表现可以量化检测,从而达到回溯源头的目的。(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删除自己的思考过程和内容,但因为自己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是想找官方的回答,找到的内容见第三条和第四条)
二、食品中的所有危害物质都需要设立限量标准吗?
不需要。也不可能对食品中的所有危害物质都设立限量标准。
限量标准的设立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可合理达到的最低原则”(ALARA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当结果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涉及的食品对消费者总暴露量有显著性意义,制定标准后对消费者可以产生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限量标准为例,如果对暴露量非常小的食品或风险较低的危害物质也都设立限量标准,其保障健康的收效甚微,却会带来较大的生产和监管成本,成本最后会转嫁到消费者,不夸张的说,结果很可能是让人感到“吃不起”。(来自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GB 2762为何不对所有污染物都制定限量指标?
GB 2762规定了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为什么不对所有污染物都制定限量指标?
食品中的污染物有很多种,我们食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不可能也没必要针对每种食品、每种污染物都制定限量标准。是否将一个污染物项目列入国家标准,要根据相关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评估情况等综合确定。限量标准的设立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当评估结果表明制定限量标准对消费者可以产生公共卫生保护意义时,才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必要性。(来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四、讨论:氯酸盐和高氯酸盐,食品中有限量规定吗?
之前碰到过一个问题:氯酸盐和高氯酸盐在食品中是否有限量规定?
通常这两种物质来自食品工业设备消毒剂残留。欧盟在部分食品类别中规定了其限量,我们有相关的测定国标GB 5009.291,但这两个物质不在GB 2762的监管范围。
这种情况,我的理解是食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指标。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五、GB 2762的食品分类说明
要注意GB 2762有自己的食品分类说明,是基于食品中污染物污染规律划分的,并非通用食品分类,食品从业者需重点关注,避免混淆。
(未完待续。。。。。。)
欢迎大家关注、留言交流,共同学习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