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1.指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2.通俗理解:哪些案件法院会管,哪些不会管。
3.受案范围受人权观念、权力架构、司法政策等因素影响,且会变化(如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部分抽象行为和行政合同纳入)。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核心标准:行为标准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事实行为、内部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等
(三)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的关键
1.所诉行为是否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2.该行为是否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许可案件
拒绝许可、不予答复、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行为
4.行政确权案件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行为不服
5.征收、征用案件
(1)征收:强制取得财物或劳务
(2)征用:强制取得财产使用权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2)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只要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保护的权益
7.侵犯经营自主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案件
8.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0.行政给付案件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未依法支付
11.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案件
(1)信息公开案件:包括不予提供、不予处理、答复不符合要求、侵犯隐私等
(2)注意:主动公开信息不作为不能直接起诉,需先申请获取
(3)治安管理类案件:包括处罚、收缴、追缴、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
(二)不予受案的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1)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培训、考核、工资、休假等
(2)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
2.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等高度政治性行为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内的侦查行为(如讯问、搜查、拘留、逮捕等)
4.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1)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不可诉
(2)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柔性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未改变原生效行政行为的二次决定
7.过程性行政行为
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程序性行为,如催告程序、开会讨论等。
8.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签证、居留决定
(3)针对外国人等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9.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1)根据法院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
(2)例外:扩大执行范围或违法执行方式,属于可诉行为
10.信访行为
(1)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
(2)例外:若信访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对合法诉求的“一次处理”,影响实体权利义务,则可诉
三、行政合同可受案
(一)定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可诉情形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2.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不可诉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协议时,行政机关不能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通过强制、命令方式实现权利)
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一)审查方式
1.附带性审查: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比喻:“搭便车的审查方式”
3.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审查对象
1.仅限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
2.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审查时间
1.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2.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如开庭后才知道该规范性文件)
(四)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五)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1.审查程序
法院认为可能不合法,应听取制定机关意见。制定机关可申请出庭陈述意见。
2.审查内容(“不合法”情形)
(1)超越制定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
(2)与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违法增加义务或减损合法权益
(4)未履行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程序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六)审查结果
1.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3.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
4.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备案机关
5.接收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在60日内书面答复
(七)对法院审查权的监督
1.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2.涉及国务院部门文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涉及省级政府文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重要注意事项
1.“可诉性”≠“法院受理”:受案范围仅是受理条件之一,还需具备原告资格、明确被告、未超起诉期限等条件
2.复议前置案件(如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使属于受案范围,若未经过复议,法院也不予受理
3.“假行政协助执行行为”(扩大范围或违法执行)属于可诉行为
4.信访行为中,若属对合法诉求的“一次处理”,影响实体权利义务,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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