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规划体系,本条为新增条款,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2.新增内容:建立 “统领 - 基础 - 支撑” 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3.知识点拓展: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基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专项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等。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一致,未作修改。3.知识点拓展: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有相关用途管制规定,本条新增 “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 要求,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2.新增内容:建立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明确开发利用活动的合规要求。3.知识点拓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包括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的分类管制,规划许可是开发利用活动的前置条件。第五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有相关划定要求,本条整合后明确 “三线” 划定和规划衔接要求。2.新增内容: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三线”,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3.知识点拓展: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严禁开发建设;城镇开发边界是城镇发展的空间边界,防止无序扩张。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新增内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入范围、保护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3.知识点拓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展损害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条新增 “应对气候变化” 为规划内容,细化编制和批准程序。2.新增内容: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规范编制和批准程序。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第六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公布。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限期达标规划,本条新增 “改善规划”,细化实施方案要求。2.新增内容:要求未达标区域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和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及时公布。3.知识点拓展: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和具体措施,改善规划针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出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部门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权限。2.新增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编制生态环境领域规划,丰富规划体系。3.知识点拓展:部门规划包括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补充。第六十四条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编制区域规划,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协同发展。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区域规划制度。2.新增内容:建立区域规划制度,针对重点地区、连片区域和特定区域编制区域规划,指导区域协同发展。3.知识点拓展:区域规划包括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助于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第六十五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监测分析和评估。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有相关规划征求意见规定,本条整合后新增规划实施后的监测分析和评估要求。2.新增内容:明确规划编制应征求意见,实施后应开展监测分析和评估。3.知识点拓展:规划征求意见有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测分析和评估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规划。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2.新增内容: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明确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调整、备案和公布程序。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精准治污的重要手段,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承载能力,划定不同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第六十七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细化分区管控内容。2.新增内容:明确分区管控方案应落实 “三线” 目标,划定三类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准入清单的生产建设活动。3.知识点拓展: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保护为主,重点管控单元以污染防治为主,一般管控单元实行常规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生产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