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第二部分)
**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一)当事人适格的基本概念
1.概念:
其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
2.性质:
正当当事人是以诉讼实施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适格当事人与实际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并不等同。
(二)当事人适格的主要区别(与诉讼权利能力)
1.当事人适格:
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必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
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
2.诉讼权利能力:
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案件无关。
【注意】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和前提(必要不充分条件)。
(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1.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例外:
⑴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者组织:
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注意】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常存在于消极的确认之诉中。
⑵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者组织:
①意定的适格当事人:
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②法定的适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A 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公司股东诉讼等。
B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C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⑶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它们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四、当事人的变更
(一)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变更,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出现,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情形。
(二)当事人变更的称谓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它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又被称作“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三)当事人变更的情形
1.基于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变更的情形:
⑴因当事人死亡引发的当事人变更:
①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③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注意】
并不是所有案件中,当事人死亡都引起继承人承担诉讼,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发生诉讼承担。比如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变更,人民法院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⑵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引发的当事人变更:
由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参加诉讼,原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诉讼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后,由新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约束力。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导致当事人变更的情形:
因诉讼过程中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而引发的当事人变更:
⑴原则上:
当事人恒定主义:
诉讼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受让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⑵例外时:
诉讼承继主义: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⑶效果上:
①在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由原当事人继续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对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
②受让人可以参加诉讼维护权利,其身份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③若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审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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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