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坚持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实施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差异化、精准管控等监督管理原则,本条为新增条款,优化监管方式。2.新增内容:确立 “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的监管原则,强调 “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制度衔接。3.知识点拓展:差异化管控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监管措施,如重点生态功能区与城市化地区的监管标准有所区别。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监管能力建设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导向,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监管能力现代化。2.新增内容: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3.知识点拓展:智能化监管包括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应当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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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一致,未作修改。3.知识点拓展: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环节,如产业政策制定应避免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扩张。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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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条新增 “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的要求。2.新增内容:强调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实效性,反对形式主义,确保制度落地。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是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有关方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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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定化。2.新增内容: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明确督察范围和层级。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督察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第二十九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
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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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规范督察整改和追责问责。2.新增内容:明确被督察对象的配合义务、整改方案编制要求,以及追责问责机制。3.知识点拓展:督察整改实行 “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本条新增 “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报告” 要求。2.新增内容:明确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强化人大监督。3.知识点拓展:人大监督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督形式,有助于督促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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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和专业化审判、检察监督,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司法保障。2.新增内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强化检察监督。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包括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检察监督包括环境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第三十二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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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条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益保护机制。2.新增内容: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并列,构建 “私益诉讼 + 公益诉讼 + 损害赔偿” 的多元救济体系。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由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索赔。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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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 “四机关” 协同机制,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执法司法衔接。2.新增内容:建立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四机关协同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3.知识点拓展: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避免 “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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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新增内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3.知识点拓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助于压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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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原则和方式,本条为新增条款,确立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核心原则。2.新增内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 “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的系统治理。3.知识点拓展: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要求统筹考虑各生态要素的关联性,避免碎片化修复。第三十六条 国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不同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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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主体功能区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制度。2.新增内容: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3.知识点拓展:主体功能区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类,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避免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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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法律对比:《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相关资源节约规定,本条整合后新增 “资源总量管理” 要求,强化资源节约制度。2.新增内容: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知识点拓展:资源总量管理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的总量控制,全面节约制度包括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第三十八条 国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新增内容: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3.知识点拓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归属、流转、保护的制度基础,有偿使用制度有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落实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2.新增内容: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3.知识点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包括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认证、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化是指将生态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产业生态化是指产业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作出规定,本条新增该要求。2.新增内容: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3.知识点拓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包括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应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有相关水资源保护规定,本条新增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和 “四水定” 原则,强化水资源统筹治理。2.新增内容: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 “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3.知识点拓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得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四水定” 原则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要求。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制度,合理布局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相关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定,本条新增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和 “保护空间体系”,强化系统保护。2.新增内容: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调查、监测、评估制度,合理布局保护空间体系,规范外来物种引进和生物技术利用。3.知识点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包括自然保护地、生物走廊带等,外来物种入侵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威胁,本法第四章 “物种保护” 专章对其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本条将自然保护地体系纳入法典,明确 “三位一体” 架构。2.新增内容:确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系统性保护。3.知识点拓展: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核心,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域;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兼具保护和游憩功能。第四十四条 国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区域生态屏障和重要江河湖泊保护重点。2.新增内容:推进 “三区四带” 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知识点拓展:“三区四带” 是我国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核心,包括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渔政、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拟订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海洋环境保护法》有相关重点海域保护规定,本条新增 “美丽海湾建设” 目标,细化治理方案制定要求。2.新增内容: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3.知识点拓展:美丽海湾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要求海湾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生态功能完好、人居环境和谐。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酸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整合《农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新增 “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要求,强化农业生态保护。2.新增内容:明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新技术应用、污染源监测预警、生态失调现象防治,以及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3.知识点拓展: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包括面源污染、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第四十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的生态环境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一致,未作修改。3.知识点拓展:城乡建设中的生态保护要求避免大拆大建,保护自然生态格局,加强生态修复和绿化建设。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有关的疾病。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环境与健康制度,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生态环境健康保护。2.新增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与健康制度是 “健康中国” 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保障公众健康。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技术、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整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新增 “材料、产品” 淘汰范围,细化淘汰制度要求。2.新增内容:将淘汰范围扩大至 “材料、产品”,明确淘汰期限和相关主体义务,禁止转让淘汰设备、材料、产品。3.知识点拓展:淘汰制度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手段,淘汰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期更新。第五十条 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流域、海域执法,交叉执法。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等方式,本条为新增条款,强化执法力度。2.新增内容:明确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跨行政区域 / 流域 / 海域执法、交叉执法,提升执法效能。3.知识点拓展:联合执法是指多个部门协同开展执法活动,跨区域执法是指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开展执法,交叉执法是指不同区域执法部门相互执法,均有助于解决执法难题。第五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现场检查权,本条新增 “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 为检查对象,明确保密义务包括个人信息。2.新增内容: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现场检查对象,明确检查人员保守个人信息的义务。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其行为直接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纳入检查范围有助于规范其执业行为。第五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与《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一致,未作修改。3.知识点拓展:查封、扣押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强制措施,适用于严重污染或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明确派出机构的执法权限,本条为新增条款,赋予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2.新增内容:明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3.知识点拓展:派出机构包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等,赋予其执法主体资格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解决基层执法权限问题。第五十四条 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环境保护法》未规定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本条为新增条款,建立信用监管和修复制度。2.新增内容: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3.知识点拓展:生态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主体可能面临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有助于激励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学习笔记:
1.废弃法律对比:与第三条域外管辖条款相呼应,本条为具体执行条款,无对应原单行法条款。2.新增内容:明确对域外污染影响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3.知识点拓展:必要措施包括调查取证、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体现我国对跨境污染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