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特别法
2.应试技巧:见到公安、警察、派出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对象外部性
1.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不同于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区分标准:“内外看身份”)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境内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为性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刑罚制裁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更高)
(四)惩戒性
1.惩戒性的两个要素:(1)惩戒目的;(2)实现方式: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2.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3.重点区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1)责令种树:补种超出原有数量→属于处罚;仅恢复原貌→不属于处罚;(2)撤销许可(当事人本无资格)→不属于处罚;吊销许可(本合法持有)→属于处罚;(3)取缔(本无资格)→不属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本有资格)→属于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精神罚
1.警告
对情节轻微的相对人;书面形式;精神制裁作用。
2.通报批评
以公开方式实现惩罚;“公开”为最具威力的手段;不同于警告(警告不需大范围公开)。
(二)财产罚
1.罚款
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
与罚金区别:罚款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以违反刑事管理秩序为前提。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非法财物: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属本人所有的物品
注意1:须为直接用于违法活动
注意2:须属违法行为人自己所有(第三人、受害人财产不可没收)
注意3:违法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即使未直接用于违法活动也应没收
注意4:与刑罚没收财产不同(行政处罚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刑罚没收可无关)
(2)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一般计算标准:“成本+利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没收包括收益和成本
顺序:退赔优先于没收
(三)资格罚
1.暂扣许可证件
暂时限制从事某项活动的能力
2.降低资质等级
如施工企业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被降低资质等级
3.吊销许可证件
永久剥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
(四)行为罚
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局部性限制,不是完全禁止,如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
2.责令停产停业
暂时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自由;有期限限制;区别于责令限期改正(后者为行政强制措施,无惩戒性)。
3.责令关闭
永久性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自由;行为罚中较重处罚;常见于环境保护领域。
4.限制从业
可针对组织或自然人;如食品、药品、证券领域:被吊销许可证者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许可或从事管理工作。
资格罚vs行为罚:资格罚通过作用于许可证达到惩罚效果;行为罚直接针对行为本身。
(五)人身罚
行政拘留
1.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2.决定和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3.执行场所:拘留所
4.单个违法最长期限:15日
5.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最长期限:20日
(六)其他种类的处罚
1.由特别法创造的其他处罚形式
2.重点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创设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3.其他种类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下无权设定。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