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活动,分为两个层次:
1.设定:从无到有,首次创设某一行政处罚。
2.具体规定:从粗到细,对已设定的处罚进行细化规范。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权限的分配遵循“法律位阶越高,权限越大”的原则。
(一)法律的设定权限
1.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所有处罚类型。
2.可以创制《行政处罚法》未列明的其他类型处罚(“新花样”)。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
1.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列明的各种处罚类型。
2.可以创制该法未列明的其他类型处罚。
3.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
1.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
2.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其他种类的处罚”(即不得创制新类型)。
3.注意理解“吊销营业执照”:暂扣营业执照可以设定;吊销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可以设定。
(四)规章的设定权限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1.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仅限于: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罚款限额: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上位法已设定的处罚事项进行细化规范。
(一)基本要求
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
(二)具体禁止内容
1.不得改变处罚的适用对象:不能将处罚适用于上位法未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3.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三)裁量基准
1.行政机关可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权。
2.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补充设定
补充设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为模式但未规定法律后果(责任模式)的情况下,下位法补充设定处罚。
(一)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1.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补充设定。
2.程序要求: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书面说明;报送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设定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可补充设定。
2.程序要求同上(听证、说明、备案说明)。
【知识点拨】
补充设定的实质是:行为模式已有,责任模式缺失→补充设定责任模式,即“从有到全”。
五、归纳总结:设定、具体规定与补充设定的区别
注:行为模式指“不得做某事”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责任模式指违反行为模式后应受的处罚后果。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