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核心——债权的三个特性
一、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容性:同一物上能同时有好几个债权
(一)核心内涵
平等性:同一个债务人欠了好多人钱,这些债权不管先借后借、钱多钱少、因为啥借的,效力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平等地去债务人财产里要钱。相容性:同一个东西,可以同时卖给好几个人,签好几份合同,这些合同都能有效,互相不排斥。简单说就是:"我能同时把房子卖给你、卖给他,两份合同都有效,只是最后只能给一个人过户,其他人只能找我赔钱"。(二)考试怎么考?最常见就是"一物数卖""一房数租",分三步解决:
合同效力: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债权相容,不冲突。情况 | 优先级规则 |
|---|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 先交付 > 先付钱 > 合同先签 |
特殊动产(车/船/飞机)一物数卖 | 先交付 > 先登记 > 合同先签 |
一房数租 | 先合法占有 > 先登记备案 > 合同先签 |
一债数保理 | 先登记 > 先通知 > 按比例分 |
同一债权多次转让 | 先通知债务人的优先 |
没拿到东西怎么办:你拿不到东西,合同目的落空,你可以解除合同,找卖方追究违约责任,要赔钱。
二、债的相对性:债只约束签合同的双方,和其他人没关系
(一)核心概念和体现
民法典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通俗说就是:"谁签的合同找谁,不赖别人"。具体三种情况:约定债务人给第三人交货:债务人没给第三人交合格货,只能找债务人的债权人去追究债务人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找债务人。例子:甲卖货给乙,乙转卖给丙,让甲直接送货给丙。丙发现货不合格,只能乙找甲赔,丙不能直接找甲,因为甲没和丙签合同。
约定第三人给债权人交货:第三人没交合格货,债权人只能找自己签合同的债务人追责,不能找第三人。还是上面例子,丙收到不合格货,只能找乙追责,乙不能说"是甲送的货,你找甲去",因为丙和乙签的合同。
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你违约:还是你先给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再去找第三人算账,不能把责任推给第三人。还是刚才的例子,甲不发货给丙,导致乙不能给丙交货,丙还是找乙赔,乙赔完找甲要,乙不能拿甲当挡箭牌。
(二)债的相对性也有例外:这些情况能直接找第三人
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果明确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找债务人要钱/履行,第三人也不拒绝,那第三人就能直接找债务人。比如你买保险,你是投保人,你老婆是受益人,你老婆就能直接找保险公司赔钱。买卖不破租赁:房子租给你,房东把房子卖了,你的租赁合同继续对新房东有效,新房东不能赶你走。如果房子先出租再抵押,租赁也不受抵押权影响。预告登记:你买了房子还没过户,做了预告登记,房东再把房子卖给别人,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你后来过户了就能拿到房子,这也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三、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后果还是「物债二分」
就算你约定的物权无效不发生物权效力,只要合同不违法,合同还是有效的,照样可以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