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一段时间里,我片面的认为,劳务就是各种低端且临时工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制范围。人的认知有时候是件可怕的事,更可怕的是一直蜷缩在自己的认知世界,与井蛙所见到的天空如碗口那么大,没有什么分别。同样是用手、用大脑创造社会价值,用金钱衡量或许有价值大小之分,但对社会的贡献,职业本就没有高低贵贱,每一个人的存在,都具有他的意义。我们只是在不同的岗位,为自己、为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而打拼的劳动人民。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劳动”广义上是包含了“劳务”一切用双手或智慧创造价值的活动,都属于劳动的范畴。不知道“劳务”这个词什么时候被人创造出来的,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传统思维里,大家对劳务最初的认识一定和我一样,就是那些低到尘埃里的岗位:环卫清洁工、保姆、家政。其实当下靠网络发家致富的大多所谓的大V、工作室、主播,其本质上也都是提供劳务。之所以说人身依附性强,是因为一旦这个主播踏房,其背后的商家大多也就凉凉了。另一个词,“劳务派遣”却是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在第五章中对劳务派遣的单位有着明确的规定。相较于用人一般用人单位(有限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有钱、有制度、有场所,还得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获得特别行政许可。要说比普通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高了不少。可是,为啥大家都对“劳务派遣”有这么多的认识呢?甚至觉得是企业规避五险一金等劳动合同中的一系列法律风险的“风控工具”呢?
这就要说起,我们身边日常生活接触到的,保安这个职业了。是的,小区物业、各种CBD大楼的保安,几乎都实现“劳务派遣”了。然而背后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各种机构玩出的花样,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
劳务派遣的立法层的设定,本质上与劳动合同并没有区别。只是期限长短不同。“派遣单位”本就是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样,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多了一层关系。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行用人与用工单位分离,劳动者接受双重管理,双重保障,两家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实践中,大家口中的“劳务派遣”80%都不是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 劳务派遣。因为,大多这种人头公司都会以各种五花八门的合同、协议,混淆大众的认知。
这也就是为啥,门口的保安,一个月拿着没保险没公积金的4-5千工资,而企业与人头公司签订的也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协议”。
为什么这种用工乱象,没人管呢。说到底还是目前这些从业人员,大多文化程度有限,也没有法律意识,更不愿意去学习所谓的有用知识,给自己的定位就在这儿,也就有了那句看似调侃的“男人职业的尽头是保安,女人职业的尽头是保洁”。
其实想要搞清楚,自己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灵活就业的用工,只需看两样东西即可:一是,看你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有类似“服务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报酬等”支配与被支配,服从与被服从的条款,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无论合同名称叫啥,只要去仲裁去法院,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二是,看劳务公司与接受劳务的公司派遣协议,约定如涉及“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些条款,也能认定是“劳动合同”。
社会这个万花筒,一个面一种境况,有悲有喜,但一个现代的文明社会,法治社会不该为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或企业提供庇护所,而应当让法治之光,照亮更多的阴暗角落,让人民更具有信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