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二部分)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一)侵权纠纷的管辖
1.规则内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⑵广义把握“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河流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污染河流的流经地区都可成为结果发生地。
2.具体情况:
⑴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产品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
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若选择后者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①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⑶因保全造成损害的案件:
①当事人申请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
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的:
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
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
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⑸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
1.基本的规则内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合同”:
指一般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的管辖,法律另有规定。
⑵合同纠纷诉讼还适用协议管辖:
因此在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时,首先看是否存在管辖协议等特殊情形,没有特殊情形才适用此项基本规定。
2.合同履行地确定:
⑴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 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给付货币或者交付标的,要结合合同情况并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判断。
D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a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b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c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3.特殊合同案件管辖:
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的被告是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
⑵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的被告是债务人而非受益人。
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Ⅰ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Ⅱ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运输纠纷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如果是海上运输合同诉讼,除上述三地外另包括转运港所在地,且管辖人民法院须是海事法院。
2.运输侵权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损害纠纷: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上述两个条文的适用,如果是涉及海事侵权的诉讼,除上述地点外另包括船籍港所在地,且管辖法院须是海事法院。
4.海难救助纠纷:
因为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海损纠纷:
因为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和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不涉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四)其他纠纷的管辖
1.公司纠纷案件:
⑴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也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案件:
⑴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票据支付地”:
其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若未载明则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包括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3.劳动争议案件:
⑴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⑵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⑶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总结】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诉讼、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五)涉外离婚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即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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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