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2026-2027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最近我在学习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发现了一个对技术型企业非常友好的红利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我把关键要点整理成笔记,分享给大家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了优惠: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我在这个公告中查询到关于研发服务定义是这样写的: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一点政策写得很细,我归纳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 由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2. 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第一步: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所在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第二步:获得认定后,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写在最后
以上是我根据公开政策文件所做的个人学习笔记和理解,不构成任何税务或法律意见。
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口径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在享受优惠前,务必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并以官方解释为准。
希望这份笔记对同样关注这项政策的朋友有帮助。如果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欢迎指正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