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注:判定级别标准需要背诵记忆,要考!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2)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3)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教育培训和演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总结】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小时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补报
事故发生后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7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补报。
(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同时满足: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六)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2.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60日。
(七)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30日。
(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3)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注:本章节应该尤其注意事故级别的判定标准及各种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