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即为民事纠纷。
(二)四大纠纷解决方式
1. 和解
(1)定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无第三方介入,俗称“私聊”。
(2)性质:私力救济(仅双方当事人参与,无第三方力量)。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
2. 调解
(1)定义:双方协商不成,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员介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性质:社会救济(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力量)。
3. 仲裁
(1)定义: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纠纷。
(2)性质:社会救济(借助仲裁委员会这类社会组织)。
4. 诉讼
(1)定义:双方无法通过前述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
(2)性质:公力救济(借助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
(三)救济性质总结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程序分类
(一)民事诉讼概念:平等主体(原告、被告)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双方之间人身、财产权利纠纷的活动。【本质:平等主体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人身财产纠纷。】
(二)民事审判程序分类(⭐️核心考点)
民事审判程序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区分标准:是否解决民事纠纷。
1.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2.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纠纷):除选民资格案件外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 例外情形:选民资格案件:该案件解决公民政治权利问题,不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此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判断题】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所有程序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包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民事审判程序,也排除在外。 |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 核心原则: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绝对排除外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2. 举例辨析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纠纷适用日本实体法,后在中国法院起诉。
3. 结论:程序法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法律,实体法可由当事人约定。
专题二 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一个诉由当事人(主体)、诉讼标的(客体)、诉的理由三个要素构成。
(一)诉讼标的(⭐️考点)
1. 定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2. 判断技巧:诉讼标的本质是法律关系,选项中带“关系”二字的才是诉讼标的。
3. 诉讼标的VS诉讼请求的区别
(1)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唯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的标的不变)。
(2)诉讼请求: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诉求(可多个、可变更)。
案例1:张三堆放建材影响李四通行,李四起诉要求张三清除建材。 诉讼标的: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相邻权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清除建筑材料,保障通行便利。
案例2:张三借款10万给李四,李四逾期不还,张三起诉要求归还本金10万、利息2万、违约金3万。 案例3: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租金,后变更诉求为解除租赁合同。 诉讼标的:租赁合同关系(未变更)。 诉讼请求: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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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分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划分)
(一)确认之诉
1.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2. 分类: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有效。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无效。
【注意】确认之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关系,单纯请求确认事实、行为的,不属于确认之诉。
【例1】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请求确认乙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设备的行为。❌️诉求仅确认行为,未涉及双方法律关系,不构成确认之诉。 【例2】李四起诉张三,请求确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诉求仅确认事实状态,未涉及法律关系,不构成确认之诉。 |
(二)给付之诉
1.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 给付类型
(1)财物给付:如要求支付货款、归还借款。
(2)行为给付:积极作为(赔礼道歉、修缮房屋)、消极不作为(停止侵权、禁止泄露隐私)。
【案例】李三起诉王五名誉侵权,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精神抚慰金:财物给付; 赔礼道歉: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 停止侵权: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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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 定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
2. 特征:待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仅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
4. 确认之诉VS形成之诉的区分
(四)民法形成权与民事诉讼形成之诉(⭐️考点)
1. 普通形成权:当事人可单方通知行使,无需起诉,起诉仅为确认解除效力,属于确认之诉(如解除合同)。
2. 形成诉权:必须通过起诉/仲裁,由法院判决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判决具有形成力,属于形成之诉(如撤销权)。
(五)诉的分类核心误区
1. 误区一: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判断诉的类型
张三起诉李四归还10万借款,李四辩称借款关系不存在,这属于是确认之诉。❌️仅看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还款属于给付之诉,被告答辩不影响诉的分类。
2. 误区二: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包含确认内容,就认定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必然包含确认前提,但只要原告提出给付/变更诉求,就不属于确认之诉。
3. 误区三:特别程序适用诉的分类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不属于诉讼程序,不适用诉的分类。
三、反诉(⭐️考点)
(一)反诉定义:本诉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构成要件
1. 主体同一性:本诉被告→本诉原告,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
2. 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牵连,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举例】张三起诉李四索要租金(租赁合同关系),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房屋掉落砸伤的医疗费(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存在牵连,构成反诉。 |
3. 提出时间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可提出,但二审法院只调不判;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可判决。
(3)二审只调不判原因:避免剥夺反诉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两审终审制。
4. 管辖规则: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专属管辖除外。
5. 程序同一:本诉与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三)反诉核心理论:反诉是独立的诉
1. 反诉VS反驳区分方法
(1)关键判断:去掉本诉,被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
(2)能单独起诉:反诉;不能单独起诉:反驳。
(3)绝对禁止:通过“抵消、折抵”等法律效果区分。
2. 独立性体现
- 本诉撤诉,反诉继续审理;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 主体合并:原告或被告一方/双方为两人以上(如共同诉讼、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2. 客体合并:将多个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分三类:
(1)单纯合并:多个法律关系无牵连,合并审理提高效率,法院需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举例】张三起诉李四,同时主张支付租金、归还借款、赔偿医疗费,三个法律关系无牵连。 |
(2)预备合并(备而不用):原告提主、预备两个请求,预备请求审理取决于主请求结果。
① 主请求成立则审理预备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成立才分割财产);
② 主请求不成立则审理预备请求:起诉确认股权+股权不被确认则返还投资款。
(3)重叠合并(选择合并):原告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追求同一法律效果,法院可择一或合并审理。
【举例】张三起诉李四返还房屋,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可基于所有权法律关系。 |
(二)诉的分离:合并审理后案件过于复杂、降低效率,法院可将合并的诉拆分审理;分离前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案例】甲起诉乙、丙,请求撤销乙丙不合理高价买卖合同,并要求丙将款项返还给乙。 A:属于诉的主体合并✅️被告为乙、丙两人以上。 B:属于诉的重叠合并❌️两个请求有先后前提,并非同一效果的多重法律关系。 C:属于诉的预备合并✅️撤销合同成立,才需返还财产。 D:属于诉的客体合并❌️预备合并属于客体合并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