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 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 案管理。
117、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施工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五)施工安全保证 措施;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 及相关施工图纸。
117、参会人员

118、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119、危大工程范围及程序


120、产生后果及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