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消防〔2025〕37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监督管理协同衔接的若干措施》等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在前期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要求,我厅对2020年印发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指南(试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南
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南 (告知承诺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审查范围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受理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或批准的);
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三、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四、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或行政服务窗口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在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予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补正通知书》,材料补正齐全后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二)组织审查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3.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如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如属于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房建市政工程,无需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经办人员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
(三)立卷归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应按照一个申请事项一卷的原则立卷,并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档案资料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消防设计情形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