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一)构成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常考行为类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1)发行(转让作品内容及载体)(2)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其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
(三)传播方式与行为认定
1.线上发行:将侵权作品上传网络供下载,构成本罪。
2.线下发行:销售、出租侵权复制品,构成本罪。
3.线上播放:供人在线观看但不能下载,构成本罪。
4.线下播放:如在KTV播放他人作品,不构成本罪。
(四)罪数认定
1.既实施侵犯行为,又实施销售行为,仅定侵犯著作权罪。
2.不实施侵犯行为,仅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既实施侵犯行为,又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一)行为类型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二)成立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1.原条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2.现条件:情节严重
3.本罪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三)其他要点
1.以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盗窃”商业秘密。
2.《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一)构成要件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二)保护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1.原保护:商品商标
2.现增加:服务商标
3.本罪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罪数认定
1.既实施假冒行为,又实施销售行为,仅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2.不实施假冒行为,仅销售他人假冒商品,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既实施假冒行为,又销售他人假冒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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