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法定洗钱行为的行为。
二、法定刑设置
1.一般情节: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上游犯罪的七种类型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以下七类犯罪:
(一)毒品犯罪
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包括以该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如绑架、抢劫等)。
(三)恐怖活动犯罪
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包括以恐怖活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四)走私犯罪
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五)贪污贿赂犯罪
包括挪用公款罪,但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如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七)金融诈骗犯罪
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注意: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单位实施上述三罪时,按单位领导个人构成该罪论处,其犯罪所得仍属于洗钱罪对象。
四、上游犯罪的认定规则
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事实,即可认定洗钱罪,以下情形不影响认定: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
2.上游犯罪行为人逃匿、死亡;
3.因罪数关系,以上游犯罪的其他罪名论处;
4.上游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但洗钱罪未超过追诉时效。
五、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所掩饰、隐瞒的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具备洗钱罪故意。
即便在不同上游犯罪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如将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贪污犯罪所得),仍成立洗钱罪。
六、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区分
关键标准:事先有无通谋。有通谋→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无通谋→构成洗钱罪。
七、罪数问题
(一)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
法条竞合,依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洗钱罪论处。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349条)的关系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八、自洗钱行为的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处罚范围。
(一)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并罚
多数说:应当并罚。
少数说: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能否想象竞合
多数说:可以同时触犯,成立想象竞合。
少数说:二者为上下游关系,不成立想象竞合。
(三)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仍适用期待可能性原理,上游财产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九、处罚中的“没收”含义
“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包括:
1.上游犯罪无被害人(如受贿罪、贩卖毒品罪)
→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上缴国库。
2.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如贪污罪、金融诈骗罪)
→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