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
1.行为方式
(1)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2)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且对真币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例如:将真币碎片拼凑成新假币,或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成新假币。
2.货币范围
仅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含境外货币)。伪造已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
(二)变造货币罪
1.行为方式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保留原真币的基础。例如:减少硬币金属含量,或将100元面额改为50元。
2.注意
同时采用伪造与变造手段拼凑假币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三)重要区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出售
有偿转让,对方须明知是假币。若对方不知情,则构成使用假币罪或诈骗罪。
(二)购买
有偿取得假币。若对方交付的是冥币或白纸等非假币,出卖方构成诈骗罪,购买方属不能犯,不构成本罪。
(三)运输
(1)指为出售而转移假币存放地点。
(2)为自用而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的,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3)运输限于国内,跨境运输构成走私假币罪。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使用假币
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1.对人使用
(1)要求对方不知情。
(2)表现形式包括: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等。
(3)仅展示假币而未交付的,不属于使用。
2.对机器使用
包括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或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存入假币。
(二)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1.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
使用假币罪:对方不知情。出售假币罪:对方知情。
2.与诈骗罪的关系
(1)使用假币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如购物、消费),属想象竞合。
(2)部分情形(如对机器使用、冒充赃款上交)不触犯诈骗罪。
3.与盗窃罪的关系
(1)盗窃他人财物后发现为假币并持有、使用的,以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并罚。
(2)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存入假币再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