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1. 核心概念
2. 期间的重新计算
规则:公权主体(公检法)期间可重算;私权主体(当事人)期间不可重算。【举例1】一审审限6个月,审理中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6个月。【举例2】上诉期10天,因自身原因未上诉→过期不补,不可重算。
| 【判断2】被告人上诉期10日,特殊情况可重新计算❌️ |
二、期间的计算1. 基本规则(1)时/日:开始时、日不计入,从次时、次日起算。【举例】9月3日拘留→从9月4日起算37天。(2)月:本月同日到下月同日;无同日则顺延至月末。
【例外】嫌疑人/被告人到期释放→不顺延,当天必须放。
2. 特殊计算(1)交邮:期满前交邮不算过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路途时间:公检法之间文书传递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
【判断1】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和当事人期限❌️ 原因:只有公检法可重算,当事人不可重算。【判断2】上诉状交邮以法院收到日期为准❌️原因:以邮戳日期为准。【判断3】羁押场所外就医时间应从羁押期限扣除❌️原因:人道主义考虑,就医时间计入羁押期限。 |
【上诉期计算案例】1.1月14日送达判决→上诉期从1月15日算10天→届满1月24日(除夕)。2.节假日顺延至2月3日上班首日。3.2月3日邮寄→上诉未过期,法院晚收到不影响。三、期间重新计算1. 法定情形【口诀】另有重罪、补侦、发回、改变管辖,期限重算(1)另有重罪侦查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杀人、抢劫等重罪),自发现之日起重算侦查羁押期限。→偷共享单车等轻微罪行,不重新计算。(2)补侦完毕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3)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审审限。(4)改变管辖新办案机关收到案件→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5)身份不明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不停止侦查。(6)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均计入。
【判断1】发现偷共享单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原因:非重罪,不触发重算。【判断2】 嫌疑人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原因:是“起算”而非“重算”。【判断3】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
四、期间的耽误与恢复1.条件: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车祸、重病等)耽误期限。2.申请: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恢复。3.决定权:法院审查,理由正当则准许。五、送达1. 五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注意】刑诉中无公示送达2. 留置送达(拒收时用)(1)方式一:邀请见证人(邻居、居委)见证,文书留置住处。(2)方式二:拍照/录像记录拒收过程,文书留置住处。3. 送达回证规则(1)所有送达都必须有送达回证。(2)拒收原因、日期写在送达回证上,不得写在文书正本上。(3)送达方式可灵活转换,无“必须转某一种”的强制规定。
【判断1】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事由❌️只能写在送达回证上【判断2】直接送达无需送达回证❌️全部送达都需要 |
【第二编 通用制度体系回顾】1. 管辖【口诀】分合纵横(1)分:立案管辖分工(公、检、法、监委)(2)合:管辖竞合处理(3)纵: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4)横:地区管辖(犯罪地为主)【口诀】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中院管辖:国恐、无期死刑、缺席审判、重大涉外、证券犯罪。2. 单位被告人【口诀】人财责权(1)人:诉讼代表人(2)财:财产查扣(3)责:责任承担(4)权:与自然人被告人权利相同3. 应当法律援助【口诀】盲精未无死阙应法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人、缺席审判被告人→应当法律援助。4. 审查批捕应当讯问【口诀】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有违法,认罪认罚有疑问、重大、疑难、违法、认罪认罚等情形→应当讯问。5.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释放/变更)【口诀】逮捕之人没犯罪,拘役以下超刑罚,可以取保或监居,检院应当提建议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超期、符合取保监居→建议释放/变更。